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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永**限公司与维克**限公司海商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镇江永**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维克**限公司(VIKECINVESTLTD)发生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于2013月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就“波**(MVPROK)”轮拍卖进行债权登记,要求被申请人维克**限公司(VIKECINVESTLTD)偿还申请人欠款99572.05美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永**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镇江永**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武海法登字第00119号
  •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镇江永**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我家山水彩虹苑1幢1312室。

  • 被申请人:维克**限公司(VIKECINVESTLTD)。住所地:伯利兹伯利兹市新城城区海滨大厦302室。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邓毅

  • 书记员杨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