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镇江永**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维克**限公司(VIKECINVESTLTD)发生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于2013月12月5日向本院申请就“波**(MVPROK)”轮拍卖进行债权登记,要求被申请人维克**限公司(VIKECINVESTLTD)偿还申请人欠款99572.05美元,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永**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镇江永**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镇江永**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我家山水彩虹苑1幢1312室。
被申请人:维克**限公司(VIKECINVESTLTD)。住所地:伯利兹伯利兹市新城城区海滨大厦302室。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邓毅
书记员杨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