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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弘信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一**有限公司等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138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弘信投资(香港)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一**有限公司、泉州**限公司、泉州**限公司、泉州**限公司、泉州**限公司、黄石**限公司、广西**限公司、石狮市**有限公司、营口弘**输有限公司、郭**、郭**、林**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138号
  •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海运集装箱租赁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弘信投资(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轩尼诗道200号恒生湾仔大厦3楼301-2室。

  • 法定代表人郑*,董事。

  • 委托代理人武泽亮,男,该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王巍,男,该公司职员。

  • 被告泉州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建设银行大厦17层C座。

  • 法定代表人林**。

  • 被告泉州**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仁建大厦三层。

  • 法定代表人余河。

  • 被告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

  • 法定代表人林**。

  • 被告泉州**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

  • 法定代表人郭东泽。

  • 被告泉州**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

  • 法定代表人郭**。

  • 被告黄石**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武汉路182号。

  • 法定代表人卢*赠。

  • 被告广**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二十二层2201-2205号房。

  • 法定代表人高**。

  • 被告石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石湖港工业园区。

  • 法定代表人林**。

  • 被告营口**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鑫发工业园。

  • 法定代表人万**。

  • 被告郭**,男,1978年6月9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 被告郭东泽,男,1975年11月2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石狮市。

  • 被告林朝晖,男,196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昆亮

  • 书记员宋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