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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刘*、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刘*、赵**、第三人夏**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东民初字第0830号
  •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吕**。

  • 委托代理人许海燕,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刘*。

  • 被告赵**,居民。

  • 第三人夏**,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坚强

  • 审判员卢映宇

  • 人民陪审员吴永海

  • 书记员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