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与被告刘*、赵**、第三人夏**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吕**。
委托代理人许海燕,江苏法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
被告赵**,居民。
第三人夏**,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坚强
审判员卢映宇
人民陪审员吴永海
书记员朱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