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王**诉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307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南**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2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南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原告王**负担。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通知民初字第00307号
  •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王**,男,汉族。

  • 被告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港一组。

  • 法定代表人许**。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纪建华

  • 审判员刘华

  • 人民陪审员王冰

  • 书记员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