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广州市**造有限公司侵犯其名称分别为“油炸锅节油装置”和“清除回收产品表面粘挂残渣、液体和挥发物的装置”、专利号分别为ZL97203555.9和ZL200320101749.2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表示,由于其享有的第ZL97203555.9号专利已经被国家知**审委员会于2006年9月8日作出第8689号决定宣告专利无效,原告不服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北京**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已经作出(2006)一中行初字第1375号行政判决,维持国家知**审委员会做出的第86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现原告不服(2006)一中行初字第1375号行政判决,已经向北京**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正在二审审理中。原告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的审理须以对原告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1号《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OO七年八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任力、苗继军,均为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审判人员
审判长穆健
代理审判员郑志柱
代理审判员冯岚
书记员丁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