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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与被告梧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谢**与被告梧州市**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任审理,分别于2014年2月18日、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的委托代理人梁**,被告梧州市**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谢**诉称,2012年4月12日,被告以为原告培训考驾驶证为由,收取原告培训费用5000元。但被告随后并没有安排原告培训考试。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才提出因政策变化,不能再为原告安排培训考试,并承诺于2013年10月1日前退还原告交纳的培训费用。现还款期限已过,但被告拒绝退还款项。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谢**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收据一份,拟证明被告梧州市虹**有限责任公司属下的分校收取原告5000元培训费的事实。

2、还款承诺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承诺于2013年10月1日前退回5000元培训费给原告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梧州市**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所显示的冯**并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被告也没有委托冯**代表其办理任何业务。另外,原告提供的证据中所显示的公章“梧州市虹景驾驶分校”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梧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梧州**工商局电脑咨询单一份,拟证明被告没有开设分校。

2、公司声明一份,拟证明冯**不是被告的员工,被告也没有委托冯**代表其办理任何事务。

3、公司声明一份,拟证明被告在梧州市公安局备案印章的名称、编号、样式,未使用其他名称的印章。

4、梧州市公安局印章信息查询复函一份,拟证明被告在梧州市公安局备案印章的名称、编号、样式。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长洲**管理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经过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原告所说的梧州虹景驾驶分校与被告公司没有关系,且据被告了解没有“梧州虹景驾驶分校”这个机构,同时,冯**并不是被告公司的员工,被告也没有委托冯**代表其办理任何业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对被告提供的证据2、3有异议,认为没有相关部门证实其真实性;对被告提供的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在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并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排除被告允许他人以驾驶分校名义开展业务。被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结合双方举证和质证,认证如下:原、被告双方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以上其他证据存在异议的,由本院在认定事实中进行综合认证。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2年,原告谢**因培训考驾驶证,与冯**进行商谈,冯**承诺为原告安排考驾驶证培训。2012年4月12日,原告向冯**交纳培训费5000元,冯**向其出具收据,并在收据上加盖“梧州市虹景驾驶分校”的公章。2013年8月23日,冯**由于无法为原告安排考驾驶证培训,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3年10月1日前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5000元,并在还款承诺书中加盖“梧州市虹景驾驶分校”的公章。由于冯**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向原告退还培训费用,故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起诉被告梧州市虹**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退还培训费用5000元。

本院查明

另查明,被告在梧州市公安局备案的公章有两枚,分别为“梧州市虹**有限责任公司”、“梧州市虹**有限责任公司发票专用章”。同时,被告并没有在梧州市工商部门登记开办分支机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提供的收据和还款承诺书,上面加盖的公章为“梧州市虹景驾驶分校”,而被告梧州市虹**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并没有“梧州市虹景驾驶分校”;同时,被告亦没有在梧州市工商部门登记开办梧州市虹景驾驶分校,故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收取了原告的培训费用。另外,冯**收取了原告的培训费用,但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冯**为被告公司的员工,且冯**的行为是由被告授权的。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被告存在技术培训合同关系。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培训费用5000元,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谢**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长民初字第97号
  •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谢**。

  • 委托代理人梁耀南,广东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梧州市**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林**。

  • 委托代理人黄聪,梧州市虹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朱欣

  • 书记员吕淑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