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中山市**有限公司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谭**,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蔡伟
书记员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