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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中山市**有限公司技术培训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中山市**有限公司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171号
  •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

  • 被告:中山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 法定代表人:谭**,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蔡伟

  • 书记员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