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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安市**训学校与崔**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培训学校起诉被告崔**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集**培训学校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集安市诚信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集**培训学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集民二初字第66号
  •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集安市诚信驾驶员培训学校

  • 法定代表人隋**,女,校长。

  • 委托代理人金明哲,男,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系原告副校长。

  • 被告崔**,女,1965年3月10日生,朝鲜族,医生,住所地集安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孙荣凯

  • 代理书记员王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