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集**培训学校起诉被告崔**技术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集**培训学校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集安市诚信驾驶员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集**培训学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集安市诚信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隋**,女,校长。
委托代理人金明哲,男,1960年4月12日生,汉族,系原告副校长。
被告崔**,女,1965年3月10日生,朝鲜族,医生,住所地集安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荣凯
代理书记员王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