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蒋*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深**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深**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晓雯。
委托代理人王呐。
被告蒋*,江阴市祝塘钱柜歌厅业主。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芝若
审判员金星
人民陪审员云静蓉
书记员陈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