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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尚巧与平顶**民医院侵权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尚巧与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平顶**民医院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14日作出(2006)平民终三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尚巧不服,向河南**民法院提出申诉。河南**民法院2009年5月2日作出(2008)豫法立*字第4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平顶**民医院委托代理人刘树林、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06)平民终三字第3号民事判决和新华区人民法院(2005)新民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9)平民再终字第60号
  • 法院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9
  • 案由 医院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男,1955年8月23日生。

  • 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尚*,女,1954年9月4日生。

  • 委托代理人王大丰,男,1940年10月27日生。

  •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平顶**民医院。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49号院。

  • 委托代理人刘树林,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朱凯,男,1975年8月6日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寇秀琴

  • 审判员尹晓雯

  • 代理审判员段励萍

  • 书记员杨谱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