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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限公司与苏州**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10元,由原告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172号
  • 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黄埔东环路148号正风工业园第三栋厂房。

  • 法定代表人欧**,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刘翔,广东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苏州**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南胡路68号。

  • 法定代表人金*。

  • 委托代理人刘国林,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王净植,江苏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管祖彦

  • 代理审判员任小明

  • 代理审判员樊华

  • 书记员张小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