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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限公司与浏阳**河机械厂、詹**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镇江**限公司与被上诉**浏河机械厂、詹**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长沙**民法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0162号民事判决,镇江**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沙**民法院将《长**级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送达给镇江**限公司后,该公司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虽然镇江**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过高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但因该公司未缴费的情况发生在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镇江**限公司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湘高法立民终字第42号
  •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一审原告):镇江**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七里甸镇黎明村桃园组。

  •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吴志斌,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 委托代理人:谢荣根,男,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浏阳**河机械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

  • 投资人:吴*,该厂厂长。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詹**。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辉

  • 代理审判员蒋敏

  • 代理审判员易上

  • 书记员严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