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芮**与芜湖石**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芮*兴诉被告芜湖石**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9日向原告芮*兴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60元,但原告芮*兴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武海法商字第00080号
  •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芮德兴。

  • 被告:芜湖石**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址镇荆江西路。

  • 法定代表人:韩国用,董事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邓毅

  • 书记员郑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