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芮*兴诉被告芜湖石**限公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9日向原告芮*兴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60元,但原告芮*兴至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芮德兴。
被告:芜湖石**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址镇荆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韩国用,董事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邓毅
书记员郑文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