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董**因与被告许**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此案后,于2015年1月30日向原告董**送达了受理材料及开庭传票。2015年3月1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280元,由原告董**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董**。
被告:许**。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杨国峰
书记员邓焱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