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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李*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湛雷法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李**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2月1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曾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考核期间累计被扣7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曾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曾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阳中法刑执字第5160号
  • 法院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放火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曾李*,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许沛

  • 审判员林浈量

  • 代理审判员林惠雯

  • 书记员王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