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安徽**民法院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2015年11月5日作出(2015)巢刑初字第002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巢刑初字第002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巢湖市人,务工。2015年5月30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9日被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昊
审判员胡宏林
代理审判员汪蕾
书记员金琬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