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作出(2014)博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6月2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剩余刑期。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李*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其多次犯罪,且系累犯,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李*,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浩正
审判员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书记员周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