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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挪用资金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作出(2012)桓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9月28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12月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鲁03刑更346号
  • 法院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挪用资金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王*,又名王*,化名刘**,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浩正

  • 代理审判员李思平

  •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 书记员周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