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2428号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限责任公司在天津农**支行银行存款134470元。
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
银行账号:0208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洪湖东路增1号。
法定代表人赵**,总经理。
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瑞通里底商。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刘国生
书记员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