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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辰民初字第2428号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限责任公司在天津农**支行银行存款134470元。

本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北辰支行

银行账号:0208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津0113执37-1号
  •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洪湖东路增1号。

  • 法定代表人赵**,总经理。

  • 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佳荣里街瑞通里底商。

  • 法定代表人刘**,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国生

  • 书记员申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