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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艾*、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泸江检刑诉(2014)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艾*、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艾*、童*及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二次。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3日13时52分许,泸州**气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呼叫中心接到群众关于泸州市江阳区江阳中路中诚大厦(以下简称:摩尔商场)大门外人行道有天然气泄漏的报告。当日,燃气公司安排其运行管理部江阳区巡检站(以下简称巡检站)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了该处存在天然气泄漏现象。当日22时30分许,担任巡检站站长的被告人李*在得到运行管理部经理罗*同意后,与巡检站工作员被告人童*关闭了位于江阳区童家路口DN100中压供气阀门,对摩尔商场区域实施了停气。2013年12月24日8时30分许,李*、童*为检测漏气点,再次打开了童家路口DN100中压供气阀门,采用打孔的方式,发现了摩尔商场大门外人行道处有多处漏气点。之后组织土建工人对其中一点开挖,在挖出的1米左右的中压管道上,发现多处漏点。在确认漏气点后,李*、童*随即关闭了该阀门。

随后,李*向罗*汇报了管道泄漏情况,征得罗*同意后,决定全部更换摩尔商场大门外约80米长的中压管道。但因12月24日系“平安夜”,燃气公司与摩尔商场协商后决定于25日进行抢修维修作业。12月24日当天,运行管理部制定了《燃气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方案》、《停气方案》,方案中明确了管道维修设计由工程管理员被告人艾*负责;管道更换由燃气公司运行管理部大山坪中压维修站(以下简称:维修站)负责;停气、供气由巡检站负责;停气时间为2013年12月23日22时30分至26日20时00分,供气时间为27日6时30分。

2013年12月25日8时许,燃气公司委托的泸州**公司(以下简称:土建公司)施工队进场开挖管沟。在艾*和李*的指示下,进行了施工现场的打围封闭、管沟开挖。管沟开挖完毕后,艾*未对开挖的新管沟进行验收。2013年12月26日11时许,土建公司负责人刘*正发现摩尔商场停车场出口与入口处管道的外径不一致,随即向李*汇报。李*邀约维修站站长李**共同到现场确认情况,随后,李*认为停车场入口处管道内(即错误碰接点所在位置)应该有套管,如果该处的管道内有DN50的内管,则该管道就是要更换的中压管道。随后,作为巡检站站长的李*和工程管理员的艾*相继离开施工现场。

12月26日14时30分许,李**组织维修站工作人员对中压管道进行了更换。对李*确定的停车场入口处管道进行切割时发现内部确有DN50的内管,施工人员误认为该管道就是需要与新管道进行碰接的管道,随即与新铺设的中压管道进行了碰接施工。12月26日22时许,维修站完成了中压管道更换和碰管,用DN80管更换了原来的DN50中压管道80余米。管道更换完成后,巡检站人员未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管道更换完毕后的自检程序。此时,童*电话向已经不在现场指导施工工作的李*请示是否进行恢复供气工作,李*表示可以恢复供气。22时18分左右,童*未按照恢复供气作业程序的要求,违规打开了童家路口DN100中压气阀门。26日22时26分许,摩尔商场负一楼内员工发现熟食操作间内大量天然气泄漏,立即组织疏散。22时50分许,扩散在商场负一楼的天然气达到爆炸极限,遇电器设备备用电火源后发生爆炸。爆炸导致4人死亡、38人受伤(其中33人轻伤),过火面积约20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4743万元。事故发生后,李*、艾*、童*均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之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艾*、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相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艾*、童*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是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诉请本院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的辩解:1、供气时间应为2013年12月26日20时,自己只是执行者,传达公司决定。2、2013年12月24日运行管理部没有制定《停气方案》,是26日后补的。3、没有实施自检程序,是因公司规定在抢修过程中不开展自检程序。4、当时自己没有在现场,是因为自己在另一个施工现场麻柳湾。

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此前一贯表现良好,系初犯,自首,认罪态度好,案发后,积极参与救援。2、该事故是多因一果造成的,公司将该次施工降级处理,对这次事故也有责任。3、童*是第一责任人,应减轻李*的责任,李*是麻柳湾工程的第一责任人,不是没有原因的离开摩尔工地。4、恢复供气是公司的决定。5、李**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6、事前制定了燃气的抢修方案和停气、供气方案不属实等,建议对李*免于刑事处罚。

被告人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的辩解是:1、12月24日运行管理部制定的《燃气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方案》是2013年12月27日凌晨补的,是按领导意思填写的。2、自己当时离开现场,是给领导请假后离开的。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艾*的岗位和岗位职责不明确,没有签订岗位责任书和安全培训。2、艾*没有职责进行开挖深度的验收,并且巡检站已经探明了碰接点,公司没有相关废弃管网的明确图纸标准。3、艾*的行为与该案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4、艾*的职责规定,不用全程在场,且艾*还有其他的工程项目需要其工作,其妻子生病是请了假的,不是擅自离职。5、公司的管理存在过失。公司擅自降级处理,没有领导按照公司规定到现场进行管理,没有生产设施的报废和管理制度,没有中压管理牌照。既有的安全生产的管理不到位,岗位入职管理缺失,公司的其他管理人员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6、艾*不是事故原因的直接责任主体。艾*具有自首情节,事后积极救援和疏散群众,认罪和悔罪态度好。综上,建议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童*提出的辩解是:1、不清楚自己是否构罪,自己是接到呼叫中心且请示李*后才打开阀门的。2、中压管道的更换不是自己的责任。

辩护人王**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无罪辩护。1、童*不是适格的主体,签订的是劳动派遣合同,是辅助操作工,没有检测施工质量和对施工质量负责的职责。2、华**公司的资质要求应该对员工进行考核和培训,童*不是专业的施工员也没有接受过培训。3、童*行为和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故的根本原因是碰接管连接错误,是公司施工工程中没有相关的管线图纸所造成的,应该由公司承担。4、施工后没有进行相关的检测,是该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由维修站承担责任。5、夜间恢复供气和未通知客户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开启的是中压燃气阀门,是工业供气,没有要求夜间不能供气。6、艾*编制的施工方案和恢复供气方案是在事后补的。7、童*没有任何职责进行放散工作,也没有相关的检测设备。8、童*开气是经过李*的同意和呼叫中心催促了的。综上,童*在主体和主观方面都不能够构成该罪。

辩护人范**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赞同童*和童*另一名辩护人的意见,无罪辩护。1、在客观方面,童*没有进行违章的操作,没有违反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规定的内部规定和行业的规定。童*不是适格的主体,没有明确的岗位内容。2、在证据上,岗位说明书不是童*签字的,特种作业证童*是不知道的,其一直坚守工作的第一线,关闭了中压阀门,减轻的事态的扩大,降低了损害。应当无罪释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12月23日13时52分许,泸州华**呼叫中心接到群众关于江阳区摩尔商场大门外人行道有天然气泄漏的报告。当日,燃气公司安排运行管理部江阳区巡检站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了该处的确存在天然气泄漏现象。23日22时30分许,巡检站站长李*在征得运行管理部经理罗*同意后,与巡检站工作员童*关闭了位于童家路口DN100中压供气阀门,停止了对摩尔商场区域的供气。

24日8时30分许,为检测天然气泄漏点情况,李*和童*打开童家路口DN100中压供气阀门,采用打孔方式,发现摩尔商场大门外人行道上存在多处燃气漏点。随即组织土建工人对其中一处漏点开挖查看,在开挖出约1米中压管道后发现管道锈蚀严重,漏点较多。在确认中压管道泄漏情况后,李*、童*再次关闭了童家路口DN100中压供气阀门。24日上午,李*向罗*汇报了管道泄漏情况,并征得罗*同意全部更换摩尔商场大门外约80米的中压管道,且考虑到24日“平安夜”摩尔商场人员较多,施工安全不能保障,决定于25日组织进行抢维修作业。同日,运行管理部制定了《燃气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方案》和《停气方案》,明确管道维修设计由运行管理部工程管理员艾*负责;管道更换由运行管理部大山坪中压维修站实施;停、供气作业由巡检站负责。停气时间为:2013年12月23日22时30分至26日20日00分,供气时间为27日6时30分。

25日8时许,燃气公司委托的土建开挖单位泸州**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刘*正按照艾*和李*的指示,组织工人对施工现场进行打围封闭和管沟开挖工作。管沟开挖完毕后,艾*未对开挖的新管沟进行验收。26日11时许,管沟开挖结束后,刘*正发现摩尔商场停车场出、入口管道外径不一致,随即向李*汇报了该情况。李*邀约维修站站长李**一起到现场确认管道情况,并表示停车场入口管道可能有套管,若内管为DN50,则就是需要更换的中压管道。当日14时30分许,维修站站长李**组织维修站工作人员对中压燃气管道进行更换及碰管施工。对李*确认的停车场入口管道进行切割,发现DN80管内确有DN50管,施工人员误认为该管为中压管道,随即与新铺设的中压管道进行了碰接。当日22时许,维修站完成了中压管道更换和碰管,用DN80管更换原DN50中压管道80余米。童*电话请示已离开现场的李*是否可以恢复供气,得到李*可以供气的答复。当日22时18分许,童*在民工赵**的协助下开启童家路口DN100中压供气阀门。当日22时26分许,摩尔商场负一楼员工发现熟食操作间内大量天然气泄漏,立即组织紧急撤离。22时50分许,扩散在商场负一楼的天然气达到爆炸极限,遇电器设备用电火源发生爆炸。爆炸导致4人死亡,38人受伤(其中33人轻伤),过火面积约200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约4743万元。

经泸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江阳区摩尔商场“12.26”较大天然气爆燃事故的调查报告,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泸州**有限公司工人在维修摩尔商场大门外中压管道时,错将中压管道与摩尔商场废弃天然气管道碰接。送气过程中,天然气从中压管道通过废弃天然气管道进入商场,在负一楼熟食操作间大量泄漏,并在商场内负一楼顶部扩散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遇电器设备用电火源引发爆燃,进而造成大面积燃烧。该事故的间接原因:1、华润**限公司未认真吸取青岛“11.22”特别重大事故血的教训,安全意思淡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抢(维)修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维修作业中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2、上级主管企业对燃气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3、泸州**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4、相关部门、属地政府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经调查认定,泸州市江阳区摩尔商场“12.26”较大天然气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李*、艾*、童*均主动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三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实本案案件来源及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三名被告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被告人李*的供述,证实自己是华润兴泸**阳区巡检站站长,主要负责对中低压燃气管道的检测、巡查,有无存在漏气,燃气管道有无发生损坏等情况,还包括对第三方施工单位的监督,比如土建施工的监督,以岗位责任书为准,摩尔商场更换管道工程是自己确定的旧管道和新管道碰头的位置。一般情况下抢修工程恢复供气罗经理、陈经理都可以审批,12月26日晚上的供气没有经过领导审批。恢复供气作业指导书中明确规定不能夜间恢复供气,严格按照供气时间恢复供气,另外停气方案中开气方案写到2013年12月27日6时30分许开启童家路的阀门,提前到12月26日晚上23时许开启的原因主要是停气几天了,给群众带来不便,想工程结束后能尽快恢复供气,所以童*向我汇报时,我才同意童*开启童家路的阀门,恢复供气。摩尔商场更换管道工程是自己确定的旧管道和新管道碰头的位置。

3、被告人艾*的供述,证实自己是运行部的工程管理员,主要负责江**压管的设计和预算,土建施工的验收。更换管道的整个流程是,首先是巡线确定管位,由土建负责挖开管道上方的土方,然后是领导审批预算和方案,由维修站组织人员进场,进行管道的预制和更换,更换完毕后对管道进行试压、吹扫,过后由维修站站长与巡线站站长沟通,管道维修完毕可以进行通气,然后由巡线站确认后进行通气,最后进行土石方回填。这个工程负责人是李**,自己主要是开工之前到现场指导需挖沟的深度、宽度、更换管道的长度、开工时间。抢修工程中,土建工人挖好管沟后,针对管沟的深度、宽度、长度应由自己来验收,自己只是大概看来一下,没有做验收报告。当时土建人员挖到入口处的一根管道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看,由于当时我在做其他事情,无法到现场,就告诉土建打电话给李*,让他带设备去确定,12月26日我去现场搭头看了以下,因为李*告诉土建方这就是这根管子,我认为就是这根管子,我没有再对土建工人作其他交代了。

4、被告人童*的供述,证实自己是江阳**检站的成员,主要负责江阳区中压管道和个人用户的低压管道的检漏,巡线以及管道维修前后的开气和关气。因为李*另外有事,巡线站就自己一个成员在现场,大概做到晚上10点时候,自己就问李**干完了没有,他回答干完了,自己紧接着给李*打电话管子接好了可以通气不,李*回答我开就是。按照公司作业指导书,在供气前,必须要安装散管、进行新管道内的空气置换作业,检测天然气含量是否达标、拆除放散管并确保泄漏,自己没有按要求做,因为自己只是一名员工,一切都听李*办事,至于现场没有进行上述操作,我想是李*与现场的李**商谈好的,我就没有去过问。根据你的岗位责任书内容显示,你有实施通气置换作业的职责,我之前没有仔细阅读,平时的抢修工作业中,李*没有教过我。2013年12月26日晚上明知夜间不能供气,因为平时要恢复供气自己都要请示李*,如果李*同意供气,自己就恢复供气,如果李*不同意,自己就通知值班室,由值班室去供气。

5、证人罗淋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兴泸**公司运行部部门经理,部门主要负责供气、巡检、巡线、抢险和维修等工作。巡线站主要负责中压管、低压管的巡查、检漏、确定管位和管道施工时停气和恢复通气;抢维修站主要负责中压管道的维修和更换;配气站主要负责将上游供来的气分配给各个区域;值班室主要负责8小时外接呼中心转接的群众报警电话然后出警。公司规定一般晚上9点半之后就不允许通气了,除了特殊情况外,得到呼叫中心和我的允许之后才能通气,但是有个前提条件通气的管道用户要特别少、特别重要的用户,并告知所有用户许可后才允许晚上恢复通气。摩*商场恢复通气自己不知道,巡检站的李*和童*没有向我汇报。特殊情况通气需要巡检员向我报告,我让他有效通知用户后供气,随即我给呼叫中心电话向巡检员发出在有效通知用户后可以恢复供气的指令。摩*商场燃气管道更换,安全技术责任人是艾*,他对整个摩*管道的施工方案负主要责任。李*是燃气检测监控责任人,他手头有7个片区巡查员,童*就是其中一个。童*是片区巡检员,摩*的管道施工属于童*的管理片区,包括管道的检查都是童*在直接管理。

6、证人李**的证言,证实自己是兴**公司江阳区中压维修站工作,中压维修站主要工作内容是中压燃气管道的抢修维修,管道漏气抢修,换管补漏等。2013年12月25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当时在天然气公司里面碰到艾*,艾*说去摩*商场交底,他说马上跟李*打电话,当天5点过,我和艾*在摩*停车库入口的那个位置和李*碰的头,艾*和李*跟我交了底,跟我说清楚在哪里施工,哪里切割,哪里搭头。维修中压管漏气具体的操作规程是当巡检站发现有中压管漏气的时候,就通知艾*。艾*接到通知后就造预算,他就组织人员把管道上面的土方挖开露出管道,然后由他通知我去换管道。当我们换完管道后向他汇报,艾*又通知巡检开气,开气之后由巡检到现场检查更换后的管道是否漏气,检查完毕后如果没有漏气就正常供气,最后由艾*通知挖土方的人员回填土方。摩*现场指挥挖管沟是艾*负责,管沟的深度、宽度等都是他在负责。管子两端搭头的位置,是巡检负责的,我们只是按照他们要求来施工。碰管管道完成后,按规定是需要进行打压、试压、放散工作的。打压、试压是我们维修班来干,放散是我们协助巡检站来干。没有进行上述工作。摩*爆炸的原因,现在知道是发现没有挖到正确的旧管道,挖出来的管道两头不是同一根管,摩*车库进口的一头是废弃的管道,导致我们碰管的时候,将管子接到废弃的管子里面去了。

7、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人周**的证言、证人杨**的证言、证人杨**的证言、证人唐**的证言、证人舒*的证言、证人李**的证言、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人田*的证言、证人黄**的证言、证人彭*的证言、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人黄*乙的证言、证人谭*的证言、证人林*的证言、证人周**的证言、证人姜*的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人刘**的证言、证人李*乙的证言、证人李*丙的证言、证人刘**的证言、证人刘**的证言、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人刘**的证言、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人廖*的证言、证人李*丁的证言、证人张**的证言、证人张**的证言、证人黄*丙的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人陈**的证言、证人唐**的证言、证人潘*的证言、证人陈**的证言、证人王**的证言、证人黄*丁的证言、证人梁*的证言、证人陈**的证言、证人王**的证言、证人李*戊的证言、证人李*己的证言、证人伍某某的证言、证人胡*的证言、证人王**的证言、证人陈**的证言、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人张**的证言、证人陈**的证言、证人龙*的证言、证人喻某某的证言、证人甘某某的证言、证人宋**的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人殷某某的证言、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人宋**的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人罗某乙的证言、证人王**的证言、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己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汽油、爆炸残留物检验报告、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指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泸州市江阳区摩*商场“12.26”较大天然气爆燃事故的调查报告等,证实2013年12月26日摩*爆燃事故的原因、经过及后果。

8、恢复供气作业指导书、停气方案、燃气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方案等,证实夜间避免恢复供气,严格按照供气时间恢复供气,停气、开气工作由运行部江阳区巡检站完成,停气时间为2013年12月23日22点30分至2013年12月26日20时止,摩尔燃气设施改造工程安全技术责任人为艾*,燃气检测监控责任人为李强、管道强度、严密性试压、吹扫责任人为童鑫等。

9、泸州华**限公司出具的客户服务部部门职责、运行管理部巡线检测工岗位说明书、运行管理部调控中心安全技术员岗位说明书、管网停气作业指导书、客户服务热线管理办法、泸州华**限公司运行管理部部门职责、艾*执业资格考试证书、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李*执业资格证书、关于摩尔商场燃气隐患整改通知书、运行部2013年安全会及培训会等,证实巡线检测站站长职责系组织实施管网系统的通气置换,确保置换工作顺利进行等;巡线检测工岗位职责系组织实施管网系统的通气置换,确保置换工作顺利进行、停供气可行性,碰管、置换通气的及时性等;安全技术员职责系参与燃气工程竣工验收等,夜间避免恢复供气等;管道置换作业流程系管道置换、制定置换方案、现场准备、天然气置换、过程监控、浓度检测、检漏合格后恢复供气等。

10、情况说明,证实三名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作为泸州华**限公司运行管理部江阳区巡检站站长,摩*燃气设施改造工程施工方案燃气检测监控责任人,将更换管道工程的旧管道和新管道碰头位置确定错误,没有确保通气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没有按照规定恢复供气等;被告人童*作为泸州华**限公司运行管理部江阳区巡检站巡线检测工,摩*中压管改造工程停气负责人,摩*燃气设施改造工程施工管道强度、严密性试压、吹扫责任人,没有确保通气置换工作的顺利进行、没有按照规定恢复供气等;被告人艾*作为泸州华**限公司运行管理部安全技术员,作为摩*燃气设施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责任人,没有按照规定参与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监督等,三名被告人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4人死亡、3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743万元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三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关于李*有自首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在案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艾*及其辩护人关于艾*有自首等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在案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余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童*的辩护人关于童*无罪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三名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

二、被告人艾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

三、被告人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6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江阳刑初字第280号
  •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李*,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汉族,大专文化,原泸州华**限公司运行管理部江阳区巡检站站长,住泸州市江阳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 辩护人胡**,四川**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艾*,男,1978年4月22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汉族,大专文化,原泸州华**限公司运行管理部安全技术员,住泸州市江阳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 辩护人潘**,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童*,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汉族,大专文化,原泸州华**限公司运行管理部江阳区巡检站巡检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现住泸州市龙马潭区。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 辩护人王**,四川**事务所律师。

  • 辩护人范**,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徐翻翻

  • 代理审判员孙华

  • 代理审判员康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