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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堰庙居委会张庄村与被告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驻马店市**堰庙居委会张庄村(以下简称张庄村民组)与被告李**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庄村民组委托代理人鲁**、匡*,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庄村民组诉称,2007年以来,其村民组多次征地,公共资金累计400多万元。2013年度,其村民组的群众代表具体商议,按现有人口平均分配,制定了一个分配办法。经代表签字,社区签字盖章,村民组将其中的439万元从办事处三资账上取出来,以李**、张**两个代表的名字存入驻**银行,并且让另外两个人掌握密码。2014年底,村民组代表商议,办事处领导做工作,决定将钱取出分配给群众,张**负责的239万元存折的钱,在张**的配合下,取出给群众进行兑现,而李**以种种借口拒绝将这200万元取出返还给原告,经多方做工作无效,为了及时给群众兑现,驿城区办事处从三资账上垫资付给其村民组200万元,兑现给群众,现在200万元及利息仍在被告个人账户上。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占有原告200万元的款项而据不返还,已构成不当得利,现要求判令,被告李**返还原告集体财产200万元及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1、这200万元不给张庄村民组的原因是分配方案鲁**暗箱操作,他说借三资的钱垫付给群众,而群众说集体的钱就分不完,为啥还借三资的钱。这个事一直闹了一年多,群众始终不满意;2、其保管的是村民组的钱,不是三资上的钱,因为闹矛盾,群众不让给,群众的钱应该由群众参与分配,鲁**不让群众参加分配,因为群众怕分配不合理,暗箱操作,群众不愿意交出来,让被告先拿着;3、从2007年村民组里财务没有账目,没有清算过。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张**民组将公共资金439万元从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办事处三资账上取出来,准备按现有人口平均分配村民。2014年1月27日,张**民组分别以李**、张**两个代表的名字将200万元和239万元存入驻**银行,并且让另外两个人掌握密码。2014年底,村民组代表商议,办事处领导做工作,决定将钱取出分配给群众,张**负责的239万元存折的钱,在张**的配合下,取出分配给群众。而以李**名字存入驻**银行的200万元,李**只将存单原件交还给张**民组,以群众对分配方案不满意为由,拒绝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及到银行办理取款手续。现该200万元仍在以李**名字办理驻**银行中华路支行存单账户内(账号:140020809200020),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有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200万元存款属原告张庄村民组集体所有。原告张庄村民组以被告李**名字将200万元存入银行,双方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原告张庄村民组作为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的款项,被告李**作为保管人应当返还该款项。故原告张庄村民组要求被告返还该200万元及存款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李**辩称群众对分配方案不满意的问题,可以另行协商或通过有关部门解决,不能成为被告拒返还款项的理由,故被告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以李**名字在驻马店**行存单账户内(账号:140020809200020)的200万元存款及利息返还给原告驻马店市**堰庙居委会张庄村民组。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驿民初字第6281号
  •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驻马店市**堰庙居委会张庄村民组。

  • 代表人张**,该村民组组长。

  • 委托代理人鲁中伟,驻马店市驿城区顺河办事处武装部长。

  • 委托代理人匡凯,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李**。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虎

  • 书记员王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