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颜**与被告王**、吴**、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受理后,原告颜**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72元,减半收取9186元由原告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颜**,男,住武夷山市。
委托代理人张元芳,福建弘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住武夷山市。
被告吴**,女,住武夷山市。
被告吴**,女,住武夷山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慧芳
书记员李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