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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与童**、卢**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赵**诉被告童**、卢**、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无法向被告送达副本材料,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朱**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赵**诉称:2014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倾城之恋花园20幢1单元1901室的房屋以人民币3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童**,被告童**若无法付清全部房款,应将房屋退还给原告。2014年8月14日,被告童**在尚欠人民币232万元房款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房屋以人民币23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卢**、苏**。现上述房产权属登记于被告卢**、苏**名下。综上,被告童**和被告卢**、苏**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的情形。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撤销被告童**与被告卢**、苏**签订的以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倾城之恋花园20幢1单元1901室房屋为标的的房屋买卖合同;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童**、卢**、苏**未作答辩。

原告赵**、赵**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童**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对房屋交易的具体履行事项进行详细约定的事实。

证据2、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童**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对房屋交易的具体履行事项进行详细约定的事实。

证据3、房屋基本信息1份,证明争议房屋的权属已经登记于被告卢**、苏**名下的事实。

证据4、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1份,证明被告童**将涉案房屋以人民币230万元低价转让给被告卢**、苏**的事实。

被告童**、卢**、苏**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三被告既未出庭又未提供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原件,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件,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4年3月17日,两原告与被告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约定两原告将位于杭州市**区倾城之恋花园20幢1单元1901室的房屋转让给被告童**,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0万元,双方还对其它权利和义务作了约定。同日,两原告与蒋**、被告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涉案房屋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340万元(不含税费),该款由蒋**全额支付,两原告与被告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购房价格与本补充协议不符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蒋**应于2014年3月21日前支付两原告人民币50万元,于2014年3月28日前支付人民币80万元,于2014年4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210万元;如果蒋**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两原告有权向蒋**追究违约利息,若蒋**超出15日仍未履行支付义务的,房屋买卖合同终止,被告童**应将房屋退还给两原告。之后,两原告与被告童**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2014年8月14日,被告童**与被告卢**、苏**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童**将涉案房屋转让给被告卢**、苏**,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30万元,双方还对其它权利和义务作了约定。2014年10月21日,涉案房屋登记于被告卢**、苏**名下。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向浙江法制报缴纳公告费人民币6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案由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原告现有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被告童**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屋,也不能证明受让人被告卢**、苏**知道该情形。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公告费,由原告自行负担。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赵**、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支行,账号为1268】。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杭滨商初字第1268号
  •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赵**。

  • 原告:赵**。

  •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德平、朱恒慷,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童**。

  • 被告:卢**。

  • 被告: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钟飞燕

  • 人民陪审员杜文华

  • 人民陪审员陆文伟

  • 代书记员羊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