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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章丘**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章丘**办事处(以下简称普集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章丘市人民法院(2015)章*初字第21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与普集办事处之间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是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问题,由此产生的争议是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处理于法无据,本案赵**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再者赵**所主张拆迁内容距今已近二十年,时过境迁,物是人非,时年双方虽无拆迁协议,但赵**接收了拆迁补偿,亦对房屋进行了拆迁,即便当时有意见亦进行了接受,当时并无纷争。现在再提出本诉,按当今价值提出请求,有失公允。故,赵**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赵**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根据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赵**的起诉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当年的拆迁,并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是政府强拆。赵**在本案中的请求,是合理计算的结果。赵**之妻的病情,系由于拆迁造成的,赵**并没有主张精神损失赔偿,只是要求了医疗费和生活补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办事处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本案中,普**事处(原普集镇政府)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征收主体,且其为济青公路拓宽工程实施的在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亦非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因此,普**事处与赵**之间因房屋拆迁补偿之间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赵**称本案应由人民法院予以受理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法律规定,驳回上诉人赵**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鲁01民终19号
  • 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男,195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章丘市。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丘**办事处。

  • 法定代表人陈*,办事处主任。

  • 委托代理人白乐平,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车言江

  • 审判员赵平洋

  • 代理审判员何菊红

  • 书记员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