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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的委托代理人郭**、张*,被上诉人郑州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39元,全额予以返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郑民一终字第2594号
  • 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孙留杰。

  • 委托代理人郭百淼,河南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晓,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北环路中路中段。

  • 法定代表人赵*,该公司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焦聪利,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陈冲,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被告郑州市**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06号。

  • 负责人郑**,该办事处主任。

  • 委托代理人叶延芳,河南剑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袁斌

  • 审判员钟晓奇

  • 审判员张林利

  • 书记员王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