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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作出(2014)东刑初字第238号判决,以被告人张**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张*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作出(2014)东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10月9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中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鲁中监狱报称,罪犯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表扬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张*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淄刑执字第3959号
  • 法院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现在山**中监狱服刑改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贾士亮

  • 审判员尹世忠

  •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 书记员周帅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