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9年8月24日作出(2009)潍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以武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7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2012年4月30日减刑十一个月,2013年12月27日减刑八个月,现刑期自2008年7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5年12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生产任务。于2014年8月、2015年11月分别受记功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宋以武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宋**。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传军
代理审判员李玉香
代理审判员王建东
书记员尹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