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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穗番法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11月11日至2015年10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0次;2015年6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8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肖**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肖**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韶中法刑执字7880号
  • 法院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肖**,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大埔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功庆

  • 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 代理审判员钟素雅

  • 书记员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