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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大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大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44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许大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大国在本次考核期间(2014年6月30日至2015年10月1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5年3月获得表扬;2015年9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334400元已执行5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该犯入监后至2015年10月8日共收款4534元,收入较大,但执行财产刑的态度不够积极。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许大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执行财产刑的态度不够积极,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应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许大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韶中法刑执字7656号
  • 法院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许大国,男,汉族,出生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功庆

  • 代理审判员王华明

  • 代理审判员钟素雅

  • 书记员范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