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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金融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2年9月起在本市景凤路XXX弄XXX号XXX室,先后通过“bonniebaby高级定制”网店,对外销售从他人处购进的假冒“CELINE”、“KENZO”、“GIVENCHY”品牌的服饰等商品。2014年9月10日,公安民警至上述地址抓获被告人赵某某,并查获待销售假冒上述品牌的商品16件。经审计,“bonniebaby高级定制”网店自2012年9月2日至2014年9月6日,销售假冒“CELINE”、“KENZO”、“GIVENCHY”注册商标服饰的金额为人民币72,888.7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4年9月11日主动至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嘉兴路派出所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审理中,被告人赵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并向本院缴纳人民币1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拍摄的涉案商品的照片等,权利人及受委托单位提供和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授权委托书》、《鉴定报告》等,上海**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吴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并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均予以没收。

赵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杨刑(知)初字第63号
  •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在上海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蔓莉

  • 书记员卢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