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尚鼎新**限公司诉被告兴安尚科太阳能光伏**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林尚鼎新**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免收取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桂林尚鼎新**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太阳能光伏产业园(桂兴村)。
法定代表人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越华,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安尚科太阳能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西环路工业园区CT区。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审判员唐称豪
书记员蒋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