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陈**与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吴*、第三人张也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京民初字第1816号
  •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撤销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

  • 委托代理人徐亚兵,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吴*。

  • 委托代理人贺健,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张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习虎

  • 人民陪审员李知文

  • 人民陪审员吴爱民

  • 书记员付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