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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5)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茹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在担任海丰县莲花通平寺理事期间,伙同其他理事吴**、林**、谢*银(均已判刑)、黎*传、钟*(另案处理)经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于2009年期间聘请海丰县梅陇镇陈*快的工程队,在海丰县海城镇召贡村马鬃山的峡谷之间兴建通平寺放生池。2012年6月下旬,海丰县连降暴雨,被告人马**等人没有对该寺放生池的水位进行监测和做好防洪工作。至同月22日8时许,该寺放生池的堤坝决堤,放生池里的水冲毁下面罗**的木材加工厂和林场、下游的召贡温泉,致使在该木材加工厂务工的陈*英死亡及朱**受伤,木材加工厂的设备、林场的房屋、作物等(价值共4507626元)以及召贡温泉的房屋、养鱼池等(价值共1990120元)被冲毁。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英系溺水死亡。通平寺放生池经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海丰县水利局勘查,库容量为17700立方米,属放生池。2015年年8月24日,被告人马**自动向海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马**已赔偿被害人罗**的经济损失300000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出示了现场照片等,宣读了证明材料等物证、书证以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无视国家法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财产损失共6497746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在担任海丰县莲花通平寺理事期间,伙同其他理事吴**、林**、谢*银(均已判刑)、黎*传、钟*(另案处理)经集体讨论决定,未经有关部门的批准,于2009年期间聘请海丰县梅陇镇陈*快的工程队,在海丰县海城镇召贡村马鬃山的峡谷之间兴建通平寺放生池。2012年6月下旬,海丰县连降暴雨,被告人马**等人没有对该寺放生池的水位进行监测和做好防洪工作,至同年6月22日8时许,该通平寺放生池的堤坝决堤,放生池里的水冲毁通平寺山脚下深圳市**限公司(罗**)的木材加工厂和林场、下游的召贡温泉,致使在该木材加工厂务工的陈*英死亡和其孙子朱**受伤,木材加工厂的设备、林场的房屋、作物等(价值共4507626元)、召贡温泉的房屋、养鱼池等(价值共1990120元)被冲毁。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陈*英系溺水死亡。通平寺放生池经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海丰县水利局勘查,库容量为17700立方米,属放生池,不属水库类型。2015年年8月24日,被告人马**自动向海丰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马**已赔偿被害人罗**的经济损失3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物证、书证

1.海丰县公安局指挥中心出具的海丰县公安局110警情信息表:证实2012年6月22日8时10分,群众用电话1583383*报警,称莲花山召贡飞瓦路山泥倾泻,有一个人被山洪冲走,有人被困,要求派员处理。

2.现场照片及海城镇莲花山通平寺等地点位置图、卫星图。

3.被害人陈*英尸体照片及发现陈*英尸体平面示意图。

4.海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一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8月24日上午8时,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马**主动到我队投案。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马**对伙同犯罪嫌疑人林**、吴**、谢**、钟*(又名陈*)、黎*传一起,经集体讨论决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也没有聘请具有资质的工程队,在海丰县海城镇召贡村马鬃山一峡谷之间,兴建通平寺放生池,后于2012年6月22日因堤坝决堤,致在通平寺放生池附近的罗某武林场木材加工厂务工的妇女陈**死亡、其孙子朱**受伤,木材加工厂的设备及林场的房屋、作物、召页温泉的房屋、养鱼池被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海丰县公安局龙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马**的出生日期为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

6.协议书及公证书:证实2007年4月13日,深圳市**限公司(代表人罗**)向海丰县**民委员会租用位于大贡山地430公顷。

7.锯板承包合同书:证实2012年5月30日,罗**和陈*签订了锯板承包合同。

8.海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和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出具的”关于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组织机构情况说明”:证实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的组织机构经海**教协会于2004年5月9日批准成立,同时由海**教协会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组织机构成员组长释达观,常务副组长余**,成员吴**、徐**、黎某传、钟*、林**。

9.海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关于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易地建设并更名为海丰县莲花山妙莲寺的情况说明”[附:关于我寺变更寺名称的请示报告、关于妙莲寺(原通平寺)变更法人代表的报告、关于妙莲寺(原通平寺)申请成立领导机构的批复、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海丰县莲花山妙莲寺)、关于海丰县莲花通平寺名变更为妙莲寺及易地建设的备案报告]:证实莲花山妙莲寺原名通平寺,是一处历史遗留宗教活动场所。2002年至2003年期间,在余**居士等信教群众酝酿下,准备重建,于2004年5月经县民族宗教部门批准登记,该寺开始重建,初始登记法人代表为余**。2005年5月,县民宗局局长带领工作人员与县**协会领导成员组成工作组,对该寺进行调研,经过调研、勘察,认为该寺所处位置地势险要,道路崎岖,极容易发生地质灾害和交通事故,要求其尽快易地重建。2008年2月,在县民宗局的协调下,经海城镇以及海城镇召贡村委同意,在海城镇召贡村委田心村自然村公婆山下征地15万平方米进行重建,原寺址不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同时,该寺向县民宗局提交《关于我寺变更寺名称的请示报告》(2008年2月22日)及《关于妙莲寺(原通平寺)变更法人代表的报告》(2008年2月22日),海丰县莲花通平寺由原”通平寺”更名为”妙莲寺”,法人代表由余**变更为释普真法师担任。

10.海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证明:证实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于2004年5月审批;2005年6月30日发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一年,负责人释达观;2006年5月28日发宗教场所登记证,证号为(粤)F100020017,法人余**;2008年2月22日,更名为妙莲寺;2008年3月5日妙莲寺易地建设,地点为海城镇莲花山召贡田心村后面太平山坡地,征地时间为2008年2月。

11.海丰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出具的”荒山土地有偿转让合同书”及”收据”:证实海城镇召贡村委会田心村转让所属大坪荒山土地给莲花山妙莲寺作为妙莲寺建设用地;田心村收到妙莲寺普真法师建设寺庙荒山地款66000元。

12.海丰县海城镇召贡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荒山土地有偿转让合同书”:证实2004年6月8日,莲花**委员会转让荒山土地15万平方米给莲花**理事会作为通平寺建设用地。

13.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证实陈**,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朱**,男,2006年4月9日出生。

14.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海丰县公安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陈*英尸体进行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鉴定结论是陈*英系溺水窒息死亡。该鉴定结论已告知犯罪嫌疑人吴**、林**,并已电话告知陈*英的丈夫朱**。

15.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结论通知书(2份):证实海丰县公安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召贡林场、召贡温泉被冲毁财物进行了价格鉴定,鉴定结论是价格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召贡林场财产损失价值共4507626元;召贡温泉财产损失价值共1990120元。该鉴定结论已分别告知被害人罗**、陈**和犯罪嫌疑人马**、吴**、林**、谢**等人。

16.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被告人吴某玲、林**、谢**已被判处有期徒刑。

17.调解协议书、收条:证实经协议,马**一次性赔偿罗某武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

18.深圳市**限公司罗**出具的谅解书:2012年6月22日发生决堤溃坝案件,冲毁深圳市**限公司房屋、工厂、林场。现双方经调解,马*茹方已作了赔偿,深圳市**限公司同意谅解马*茹,望有关部门从轻处理。

19.海丰**集团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马某茹系该公司肉联厂的退休职工,1979年12月参加工作,2013年7月退休。

(二)鉴定意见

1.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海)公(司)鉴(尸)字2012(4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附照片):证实检验对象陈*英系溺水窒息死亡。

2.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公(司)鉴(DNA)字(2012)06053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经STR基因座检验,陈*英与其儿子朱**、朱**符合亲生关系。

3.海丰**证中心出具的海价(认)字(2012)1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价格鉴定标的房屋、机器设备、游戏机、树木等(木材加工厂、林场)的价值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2年6月22日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合计4507626元。

4.海丰**证中心出具的海价(认)字(2012)15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价格鉴定标的拦水坝、桥梁、养殖鱼池、家禽、树木等(召贡温泉)在价格鉴定基准日2012年6月22日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合计1990120元。

5.海丰县水务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派技术人员联合建设局规划设计室技术人员对位于海城镇莲花山马鬃山山上通平寺右侧冲毁的现场进行勘查,并按建设局规划设计室现场测量结果,库容量为1.77万立方米,属放生池;对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不属水库类型。

6.海丰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的证明:证实经对位于海城镇莲花山召贡村马鬃山山上通平寺右侧建有的一个放生池进行库容量测量,按现场所留水位痕迹为上界线库容量约17700立方米。

(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海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出具的现场勘验勘查笔录(附现场平面示意图)(2份):证实通平寺放生池堤坝决堤后案发现场海城镇莲花山召贡村马鬃山通平寺、召贡林场和召贡温泉的情况。

2.辨认笔录

⑴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辨认人马某茹辨认出A组3号照片(黎*传)、5号照片(钟某)、8号照片(吴某玲)、10号照片(谢某银)的人;辨认出B组34号照片(林某芳)的人均是通平寺的理事。

⑵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辨认人吴某玲辨认出A组3号照片(刘*号)的人是通平寺的代理财务刘**、4号照片(谢某银)、11号照片(黎*传)的人是通平寺的理事;辨认出B组3号照片(马某茹)、5号照片(林某芳)的人是通平寺的理事;辨认出C组2号照片(钟某)的人是通平寺理事,平时自称陈**(又名陈*);辨认出D组4号照片(陈*生)的人是海丰县梅陇镇陈*快土石方工程公司司机陈*生、10号照片(周**)的人是海丰县梅陇镇陈*快工程公司司机周**。

⑶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辨认人林**辨认出A组6号照片(吴某玲)、10号照片(黎*传)的人就是通平寺的理事;辨认出B组10号照片(谢某银)的人是通平寺的理事、6号照片(刘*号)的人就临时代理黎*传通平寺财务的刘*号;辨认出C组10号照片(马某茹)的人是通平寺的理事;辨认出D组6号照片(钟某)的人就是自称陈**的通平寺理事;辨认出E组2号照片(陈某明)的人就是建放生池负责开推土机的司机、7号照片(袁某福)的人就是建放生池负责开挖掘机的司机。

⑷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辨认人马某健辨认出A组4号照片(谢某银)、6号照片(吴某玲)、10号照片[钟*(陈**)]的人;辨认出B组6号照片(黎*传)的人;辨认出C组2号照片(马某茹)、8号照片(林某芳)的人是通平寺的理事。辨认出B组3号照片(刘*号)的人于2011年底才开始有去通平寺,是否是通平寺的理事他不清楚。

⑸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辨认人朱*康辨认出A组3号照片(黎*传)、10号照片(吴**);辨认出B组9号照片(林某芳)的人是通平寺的现任理事。

⑹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辨认人陈**辨认出A组4号照片(吴某玲)、9号照片(黎*传)的人是通平寺的理事;辨认出B组5号照片(周某勇)的人是海丰县梅陇镇陈*快工程公司挖掘机司机;8号照片(陈*明)的人是推土机司机;2号照片(袁某福)的人是挖掘机司机。

⑺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辨认人周*勇辨认出3号照片(袁某福)的人是开挖掘机司机;8号照片(陈某明)的人是开推土机司机。

⑻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辨认人袁*福辨认出3号照片(周某勇)的人是海丰县梅陇镇陈*快土石方工程公司开820型挖掘机司机;7号照片(陈*生)的人是请他去通平寺修路的陈*快土石方工程公司的管工。

⑼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辨认人陈*明辨认出6号照片(周某勇)的人是一起在通平寺做土石方工程的海丰县梅陇镇陈*快的司机”阿*”;10号照片(陈*生)的人是请他去通平寺做土石方工程的海丰县梅陇镇人陈*生。

⑽经过混杂照片辨认,辨认人李*标辨认出3号照片(马**)的人就是其妻子马**。

(四)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健的证言:2012年6月22日上午8时许,我在莲花山飞瓦路口罗**坑罗某武的农场,看到山顶通平寺方向一大片黄土水在滚动,我急忙叫农场厨房内的一个工人(她年约50多岁,广西人,农场内锯木厂承包师傅陈*请来煮饭的)快走。然后我急忙跑向距我100多米远的地方,将1名在那里玩的年约6岁的男孩拖着往山势高的地方奔走。这时山顶的大水已经在我身边滚过,那名跟在我后面的妇女就被山水冲走了。我跑到山势较高的地方借一名外省人的手机报警,然后打电话回家,叫我老婆打电话给老总罗某武汇报情况。过了几分钟山水过后,我就带那男孩寻找被山水冲走的妇女,但那妇女已经不见了,直到约11时才听说在距我农场约2000米处山下面找到那妇女的尸首。山水是在我们农场上面的通平寺放生池崩了造成的。我们农场有2部锯木机、2部打磨机、1辆面包车、1辆大六轮货车、4部摩托车、1个装满游戏机200平方米的仓库、5间宿舍(内有电房、发电机、约50吨复合肥及其他家具),还有1条藏獒及几百只鸡,其他我想不起来,都被水冲走了。当我救起小孩时,他的脸上是肿的,估计是当时水冲时一些杂物刮伤的。我是2006年初开始在海丰县莲花山召贡林场务工至现的。当时通平寺有一间简易的铁皮屋供放佛像,一间铁皮屋作为食堂,一间简易的铁皮屋作为和尚的住宿房。2009年初,我发现该寺开始建设堤坝,听负责建设的司机讲是建放生池。我在召贡林场务工期间有经常上去看他们建设,据了解,负责建设堤坝的施工老板是海丰县梅陇镇的陈*快。放生池建设在两座山的峡谷间,堤坝高约有20多米,宽约有70多米,长约100多米。自后每年均有加高堤坝。通平寺的理事成员我知道的有吴**、林**、马**、谢**、陈*斌、黎某传。

2.证人陈*的证言:2009年农历9月16日,我到通平寺做当家主持,负责做佛事念佛,其他建设及所有事务由通**理事会长林**在负责管理。当时是我自己找上门要求做常住的,没有宗教局批准。2009年我到通平寺时,放生池已经建设好了,据说是林**理事长等人策划建造的。放生池位于通平寺门口两座大山相夹的水沟中,面积有30亩左右,水库容量很大,水高有几十米。他们当时是用平山的土堆积起来,没有水泥钢筋结构建成的堤坝。2012年6月22日上午8时许**决裂,当时我不在寺里,是寺里的小和尚*某基打电话告诉我的,他于当天上午7时许告诉我放生池堤坝有问题。放生池的堤坝决裂造成洪水冲走一名农场员工叫陈*英(已死亡)及毁掉农场一批设备和建筑物,还有一名小孩受伤住院。

3.证人伍**的证言:2012年6月22日上午7时许,我起床后看到通平寺放生池的水位比平常高了很多,怕有危险,就打电话告诉在外的僧人陈*。半个小时后约8时许就没有电,我出来看时看到通平寺的变压器不见,线路中断造成没有电。变压器是被放生池围堤坝塌翻造成山洪暴发冲走的,我又打电话将情况告知陈*,后陈*回到通平寺告诉我说放生池堤坝塌翻造成山洪暴发,在放生池下面住的一名做工妇女被山洪冲走。通平寺有成立理事会,理事长林**,成员吴**、陈*、刘**、马**、黎*传、谢某银。

4.证人陈*的证言:我是于2012年5月上旬到海城召贡罗*武种树场做割木工师傅。2012年6月22日上午,罗*武种树场内一名做厨房的员工(陈*英,女,1962年3月15日出生,广西人)被山上的洪水冲走致死。在罗*武农场上面的山顶有一座通平寺,他们私自将寺前的水沟建成放生池,由于放生池是建在两座山峡谷之间,水容积较大,另外放生池的堤坝是山泥土堆积起来,不够牢固,堤坝决裂致使洪水冲毁罗*武种树场的建筑和(造成)人员伤亡。具体损失是陈*英被洪水卷走死亡,一名6岁男孩受伤住院治疗(陈*英的孙子)及3台割木机、1台打碎木机、1座地磅秤和1座割木加工厂房。

5.证人陈**的证言:2012年6月22日上午约9时,我接到我姐陈*英务工的农场陈师傅打电话告知我,我姐当天早上约8时在林场工地被洪水冲走,至今没有找到我姐。我接到电话后就从陆丰到海丰县城,我姐的老板就带我到海丰县殡仪馆看了我姐的尸体,我对我姐的死因是被山洪水冲走而淹死没有异议。我姐陈*英在林场打工时带有一名孙子名叫朱**,现年约6岁,也就是当天救起来受伤住院的小男孩。

6.证人朱*春的证言:我妻子陈*英在海丰县莲花山一木材加工厂做工时被洪水冲走致死。我跟我儿子朱*忠、朱*忠已经到海丰县殡仪馆现场看公安机关法医的尸体解剖检验,尸体是我老婆陈*英。

7.证人朱**的证言:我母亲陈**在海丰县莲花山一木材加工厂做工时被洪水冲走致死。我跟我父亲朱某春、弟弟朱**已经到海丰县殡仪馆现场看公安机关法医的尸体解剖检验,尸体是我母亲陈**。

8.证人陈*快的证言:我所有的梅陇**方公司自2001年通平寺在召贡村设址开始,先后无偿为该寺做过土石方工程,主要是为该寺平整土地、修筑路面。所挖的土石方由该寺理事请车运走,倒在右侧的堤坝上,当时倒了土石方后该堤坝约10米的高度。我一共派过三次挖掘机为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平整土地。第一次是2004年底,第二次是2009年4月,第三次是2012年4月。请我去平整土地的人,第一次是通平寺理事余**,第二次是通平寺理事吴**、林**,第三次是林**、马**。第一次司机是杨**,第二次和第三次司机均是周**。当时通平寺理事有吴**、黎*传、蔡**的妻子”阿*”等五六人到我公司请我派挖掘机为该寺平整土地。当时该寺负责指挥平整土地的是吴**。

9.证人朱**的证言:我于1995年至2011月6月任莲花**民委员会书记、村主任。我召贡村辖区马鬃山上建通平寺是2001年开始的,我们发现后便到该寺问是否有经过宗教部门批准,当时负责的人员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我们村便不同意他们继续建设。2004年6月8日,该寺理事的人员余*芳带吴*、黎*传、吴*玲、徐*、陈**、林**、林**、徐*等一起携带一份荒山土地有偿转让合同书到我们召贡村委会,我经与时任村委干部文*照、温**、马*梅开会,一致同意该合同书内容,我作为法人代表与余*芳等人在该合同书上签名,文*照、温**并办理了收款手续。2010年重阳节期间,我们村的干部上山防火时发现通平寺在两座山之间的峡谷堆一堤坝建放生池,认为不安全,责令他们停止建设,但当时做土石方工程的人员讲,他们是做过建设水库,这样大的放生池不会出现不安全的情况,我当时对他们讲,若出现危险,责任由他们承担,他们说好。我们认为建设放生池的工程人员讲曾经建过水库,我们便没有将此情况报告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通平寺经常换理事人员,现在我只知道吴*玲、林**,其余三人我不清楚。

10.证人黄*运的证言:我自2005年开始任海城**委会副主任,2008年开始任主任到现在。2005年我进入村委,当时工作移交时,知道马鬃山已经租出去建通平寺。我于2011年4月份,与林业局人员去马鬃山勘查生态林山界时才发现马鬃山的峡谷建了一个放生池,因我认为这是原来已经租出去的,他们怎么建就怎么建,我就没有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11.证人文某照的证言:我从2000年8月开始任莲花山召贡村委支委,当时就知道在召贡村辖区马鬃山上建通平寺的情况。2010年期间,我和村干部朱**等人上山做防火工作时发现他们在山的峡谷建有一个放生池,我们村干部有与他们的理事人员交涉过。

12.证人周**的证言:我在陈*快的公司当挖掘机司机。我共被陈*快派去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为该寺平整土地两次。第一次是2009年4月至5月,第二次是2012年4月至5月。我第一次开挖掘机为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平整土地期间,因当时的土石方太多,通平寺便另请了一部推土机、挖掘机一起做的;第二次也是开挖掘机为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平整土地。我两次用挖掘机为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平整土地的土方,通平寺均另请运土车将土石方载走,倒在通平寺右侧的峡谷堆成一条堤坝,建成一个放生用的放生池。通平寺请的挖掘机是海**陇农场新渔村袁**的;推土机是海**陇农场船路村陈*明的;东风运土车一部是郑*的;一部是黄*的;一部是余*吟的;另外一部我不知道司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我于2012年4月份再次去为通平寺平整土地时,开挖掘机经过附近时发现,通平寺堆了一长约40米,宽约4米,高约12米的堤坝,这是我目测的,是否准确我不敢肯定。

13.证人袁**的证言:2009年4月份期间,在海丰县梅陇镇陈*快土石方工程公司做管工的陈*生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公司在海丰县莲花山收到建设通平寺的工程,因其公司机械较少,老板叫他再请机械前去帮忙,我接电话之后,认为反正在家没有工程可做,便问陈*生工钱如何,陈*生讲,工钱按平时以每个台班1200元计算,一分都少不了,我当时还问他,通平寺的工程是否是政府批准同意建设施工的,陈*生讲,该工程是其叔父陈*快承包下来的,他叔父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这个不用担心。于是我便答应陈*生同意前往帮忙施工了。当天,陈*生便驾驶运载挖掘机的拖车头,将我的挖掘机运载到海丰县莲花山召贡村,然后带我将挖掘机开到通平寺,并指通平寺的右侧峡谷处,交代我将运土车载过来的土石方在该处修成一条路,我当时见该处是一条峡谷,便问陈*生,在峡谷修一条路,不就是做堤坝吗,在峡谷修堤坝,是否经过政府的有关部门批准同意,陈*生讲,已经是政府批准同意的,我当时不相信,还叫陈*生拿政府批准同意的文件来看一下,但陈*生讲,工程是他叔父陈*快承包的,如果没有政府批准,他叔父陈*快会承包吗,并讲如果出了什么事情,包在他和他叔父陈*快的身上。我听后认为有道理,陈*快做这样的工程,如果没有政府批准,绝对不会去做的,更何况还有海丰县梅陇镇陈*快土石方工程公司司机周*勇所开的820型挖掘机在场一起修通一条路,于是便开始开挖掘机,在海丰县梅陇镇陈*快土石方工程公司管工陈*生的指挥之下,按照陈*生的要求在峡谷边修路了,在该处修了3至5天的时间,后因我的挖掘机坏了,我便结束在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的工程回家了。当时路还没有修好,只是修了一条宽约3米,高约50公分,长约10米的路基而已。我在被海丰县梅陇镇陈*快土石方工程公司的管工陈*生请去为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修路、挖土石方工程结束后所做的工钱是向陈*生结算的。当时修路的机械,除了我的挖掘机及海丰县梅陇镇陈*快土石方工程公司司机周*勇所开的820型挖掘机外,还有六部东风运土车。

14.证人陈**的证言:2009年4月期间,是陈**请我的推土机去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做工程的。当时在该寺右侧将运土车运过来的土石方推下峡谷中。我只在那里做了三四天,陈**便叫我走,是因为峡谷很高,用不上我的推土机。我走时向陈**拿工钱时,陈**带我去跟通平寺一名男的负责人结算。当时除了我的推土机为陈**在通平寺做工程外,一起去的还有陈*快的一辆820型挖掘机,司机名叫”阿*”。

15.证人陈**的证言:2009年4月份期间,我与另一司机周**去为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修路,在修路期间,通平寺的理事吴**打电话叫我为其请推土机、挖掘机前去该寺做工程。我先后为其请了陈*明的推土机、袁**的挖掘机前去该寺做工程。袁**的挖掘机在该寺前面挖掘土石方,陈*明的推土机在该寺前面将挖掘机挖掘出来的土石方推下寺右侧的峡谷处。后来我听吴**讲,陈*明的推土机只做了几天的时间,而袁**的挖掘机因机坏,也是几天后离开的。工钱都是陈*明、袁**直接去向吴**结算的。

16.证人余**的证言:2002年期间,通平寺就开始有了,只是没有建设,是一间破旧的房子,没有佛像。2004年期间,我与吴*、徐*(又名徐*雪)、林**、徐*、黎*传、林**、吴*玲、陈*等人,经信众推选为(通平寺)理事会成员,之后我们才在该处用铁皮搭建简易铁皮屋,安放佛像。2008年2月25日,我与徐*等人一起成为海丰县莲花山妙莲寺理事。我在担任莲花山妙莲寺理事之前,在担任通**理事期间,该寺只有建一间简易铁皮屋安放佛像,一间铁皮屋作为厨房,没有其他什么建筑物,也没有建放生池。原通平寺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有海丰**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2008年2月份,因通平寺原址经地理先生看过之后,认为原址风水不好,地势险要不安全。故我们在海丰县莲花山召贡田心村后面大坪山坡地选址建设通平寺,期间经信教群众讨论,认为更名为妙莲寺较为合理,便向海丰**事务局申请,将该证件更改为海丰县莲花山妙莲寺,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号”宗场证字(粤)F1000200017”。原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的证件交还海丰**事务局,并已经告知召贡村委,并在召贡村委的配合帮助下,在海丰县莲花山召贡田心村后面大坪山坡地选址建设通平寺,原址是不再开放了。我们成立海丰县莲花山妙莲寺之后,原通**理事成员吴*、黎*传、林**、吴*玲、陈*不再参与海丰县莲花山妙莲寺理事。至2012年6月22日,原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放生池堤坝决堤,池水冲毁附近林场及致人死亡之后,我才知道黎*传、林**、吴*玲、陈*等人在原址继续开放通平寺,并建设放生池。原通平寺我们从来没有建设什么放生池,请同志去了解附近林场的人就可以证明。

17.证人徐某雪的证言与证人余**所述一致。

18.证人吴*玲的证言:2001年6月期间,我和黎*传、余**、吴*、徐*、陈**、林**、林**、徐*等人在莲花山召贡村马鬃山上选址建通平寺,并建一个长约10米、宽10、深约2米的放生池。后于2002年初开始经以上理事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向召贡村征地,经与召**委会协商,于2004年6月8日与召**委会干部签订”荒山土地有偿转让合同书”。至2006年期间,余**、吴*、徐*、林**、徐*退出通**事会成员。原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开放的手续被余**一并带走。我和黎*传、陈**、林**便邀马**、谢*银加入通**事会成员,并在无任何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开放该通平寺及建设。至2007年期间,我向理事会成员黎*传、陈**、林**、马**、谢*银等提议将放生池加大加深的意见,经全体理事成员研究,决定由我负责放生池的扩建工程,资金从各界人士捐款开支,决定请梅陇镇陈*快的土石方工程公司(施工)。随后我与黎*传、陈**、林**、马**、谢*银一起到梅陇镇找陈*快,与陈*快讲定由其公司派挖土机,以每个台班8小时计算,每个台班1200元,运土车的事情由通平寺自己雇请,每辆车按8小时400元雇请,便开始扩建放生池。至2007年底,放生池建成,长约100多米、宽约40米、深约10米。后我们只有对该堤坝进行加宽加固。放生池位于通平寺右侧,是在两座小山头的中间建起来的。至2012年6月22日早上,因连降大暴雨,我们通平寺的放生池堤坝决堤,池水冲向低处,将附近的木场等冲毁,其中一名在木场做工的妇女被水冲走致死。在放生池建成后,林场老板罗**向我提起库容量大,可能危险性较大。但出现决堤是我们确实没有估计到的。通平寺不管建设什么项目、开支,都必须经理事会成员我和黎*传、陈**、林**、马**、谢*银集体决定。通平寺的理事中,林**负总责,我负责寺庙的建设管工,陈**负责寺庙的会计工作,黎*传负责寺庙的财务工作,马**负责寺庙的厨房工作,谢*银负责寺庙的有关手续工作。黎*传中风后,于2011年底,因无人负责财务工作,刘**刚好退休,被我们请来代理黎*传财务工作,但不参与理事的议事。

19.证人林**的证言:在2004年6月8日以前,我经常有到海丰县莲花山的通平寺拜佛,至2004年6月8日,由于我信佛,负责筹建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的余**便邀我一起参与筹建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并于当天与余**、吴*、吴*玲、徐*、陈**、黎*传、林**、徐*等人一起到海丰县莲花山召贡村委与该村签订了一份”荒山土地有偿转让合同书”。之后向海丰**事务局申请。该局于2005年6月期间发给该寺宗教活动场所临时登记证。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便由此向外开放了。后于2006年期间,因该寺庙要成立理事会,经报海丰**事务局批准,同意成立海丰县**所管理组织,当时组长是释**(观)、副组长有余**、吴*玲、成员有徐**、黎*传、陈**(又名钟*)及我。至2008年2月份,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被更改为妙莲寺,不久余**便向海丰**事务局申请换到别处筹建妙莲寺,并将原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县批准开放的所有手续一并带走,这样,原址就已经是政府不同意开放的宗教场所了。但我还是有经常到该寺拜佛。余**持原海丰县莲花通平寺同意开放的手续离开该寺以后不久,谢*银打电话给我,并对我讲:”余**已经将原手续带走到别处筹建妙莲寺了,原通平寺向召贡村租的地还在那里,我们不如再去向该村续租,这样既省了部分钱,该寺又可以继续开放下去。”我听后认为有道理,便问谢*银如何向召贡村续租该地,谢*银讲他与该村的书记宋**是兄弟朋友的关系,租地的事情由他负责办理,我听后便答应谢*银,我说与吴*玲、黎*传、马**及陈**联系后再讲,经联***玲、黎*传、马**、陈**等人,他们听后也认为有道理,大家经商议,决定到我家召开会议。几天后,吴*玲、谢*银、黎*传、马**、陈**一起来到我在南湖的家里,经商议,大家决定各人先筹钱,然后一起到召贡村续租地开放通平寺。在余**离开海丰县莲花山通平寺约半年的时间,我和吴*玲、谢*银、马**、陈**、黎*传一起到召贡村向该村全体干部要求续租通平寺的地皮,该村干部一致同意后,我们六人便开始到原通平寺继续开放通平寺了,接着该寺开会决定成立理事会,经大家人讨论,决定由我任理事长,吴*玲任副理事长,谢*银、马**、陈**、黎*传为成员,当时分工为我负总责,吴*玲负责室内基建工作,谢*银负责办理寺的有关手续,黎*传负责财务,陈**负责会议,马**负责后勤,成立理事会负责分工之后,我们6人就开始筹建通平寺,经过一段时间,经部分信佛的人到通平寺拜过佛捐了部分款以后,我们6人于2009年期间到梅陇镇请陈*快派挖掘机将我们寺平整土地了,陈*快当时派一部机器来帮我们平整土地,在此期间,吴*玲向我们理事成员提议将平整处理的土石放在寺右侧山峡谷堆堤坝建放生用的放生池,大家理事听后觉得有道理,便同意吴*玲的做法,并一致决定由负责基建的吴*玲去建放生池。(决定)次日,便有另一部挖掘机、一部推土机和两部运土车来到我们通平寺,并将平整出来的土石方运到寺右侧的山峡谷处,倒下去后由挖掘机、推土机推压成一条堤坝,这样,放生用的放生池就建了起来。至2012年6月22日早上,由于连续四天降雨,放生池就决堤了。放生池是于2009年期间兴建的,只建设一次,就是决水前的样子,后只有用沙包补漏而已,均系吴*玲负责处理。

20.证人谢某银的证言:2008年期间,通平寺总理事林**看我有一部11座金杯牌面包车(车牌为粤N01165),就让我做通平寺的理事,并讲定载一个拜佛的人到通平寺收取20元钱,归我所有。当时林**任通平寺总理,吴**任通平寺副总理,陈*、黎*传任通平寺会计、财务,马**负责寺庙厨房煮饭,因每个月的农历初八通平寺在做佛事,我负责前往海**湃中学门口载信佛的善男信女到通平寺做佛事,做完佛事后将善男信女载回原地点,每人收取20元。2008年期间,我拉客到通平寺的时候才知道有通平寺的存在,寺内有佛像、厨房、和尚住的宿舍、还有一个放生池。放生池大概长约30多米,宽约20多米,深度约5米左右,用通平寺前面的山**将土堆在放生池的堤上加固,没有水泥凝泥土等材料进行加固,堆了大概有5米左右的山土。通平寺放生池的建设加固是林**和吴**从2008年至2012年期间请的一个叫守快的人带的施工队到通平寺施工的。我刚进入通**事会的时候开过一次会,林**让我负责载人到通平寺就行了,有时间协助马**做好后勤工作。2012年6月期间的一天早上,林**打我电话告诉我通平寺里的放生池由于连续降雨决堤了,中午的时候吴**给我打电话说通平寺的放生池的水决堤后将山下的一名妇女冲死了。

(五)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罗**的陈述:2012年6月22日上午8时30分许,我召贡林场工人马某健的妻子打电话给我说召贡林场被山洪水冲掉了。上午9时我到召贡林场,场部九成建筑物被洪水冲毁,同时我听知场部一名妇女陈*英被洪水冲失,后到12时才找到该名妇女,经海丰县公安机关鉴定已死亡。经我查看,是当天上午属于通平寺所有的寺下方的放生池围堤坝塌翻引起的山洪爆发冲来我场,致使场部九成被冲毁和陈*英被洪水冲失后死亡。场部的负责人是我,场部主要经营种林,仓库存放在外经营娱乐场所物品,木材加工设备,木材运输。我的损失有木材加工设备一批,木材运输车辆,办公设备,办公、居住房屋及厂房,存放在仓库内的娱乐物品以及化肥、农药、家禽。经我初步估算,我经营的召贡林场大概损失人民币8903834.40元,从我开厂到现在都有票据可以证明。我是2007年4月13日开始经营海丰县莲花山召贡林场的,当时的海丰县莲花山马鬃山上通平寺准备换地方建设。通平寺迁走之前,我没有发现堤坝,从2012年4月份开始,我才发现在通平寺旁的山峡谷间有一高约20多米的堤坝。我当时有前去制止他们建设,并跟他们讲如此高的堤坝会发生危险。我当时有问施工的司机建设堤坝的人是谁,司机讲海丰县梅陇镇的陈*快。存放在林场部的娱乐物品是用木板、线路做成的,通平寺的放生池堤坝决堤时,洪水伴着石头、泥沙在高处像泥石流一样向我地势较低的林场冲来,当时我的工人在林场部做饭,被冲到很远的地方,找到她尸体时,全身衣服都没有了,连骨头都被洪水伴着石头、泥沙冲折断,停放在林场部的汽车也冲到很远的地方,找到时变成废铁并且被埋在泥土里,连很远的地方那片两米多高的甘蔗被洪水伴着石头、泥沙冲过后,只能看到一点点的甘蔗尾,温泉通往甘蔗园地水泥建成的桥梁,整条被冲断,甘蔗园地下面养着鱼的鱼塘,被洪水伴着石头、泥沙冲过后被填平了。那些用木板、线路做成的娱乐物品,是不能顶住这样的洪水冲击的,就算没有被冲走或者冲散掉,也难免被洪水伴着石头、泥沙埋掉了,现场是难以找到实物的。我在洪水冲过后第二天,有拍摄过现场录像和照片,当时还拍摄到被冲过后剩下的几台娱乐设备,过后就被捡破烂的捡走了。我可以将我所拍摄的现场录像和照片提供给公安机关。

2.被害人陈**的陈述:2012年6月22日上午约8时,我召贡温泉东泰生态农业观赏园突然被从上游山顶洪水冲毁了房屋、树木、养鱼池、电线、电缆、观赏池、排水设施、桥梁等财产,当时随山洪冲下我鱼池还有上游林场的面包车及大三轮等物品。召贡温泉东泰生态农业观赏园内被这次山洪冲毁的设施有养鱼池4个约100亩及桥梁、管道、道路、房屋、观赏池、排水设施等,还有鱼8万尾、鸭8000只、鸡(特种丹凤鸡)50只、鹅40只,直接损失约人民币400万元。这次山洪是通平寺的放生池经大暴雨蓄水过多引起的崩坝而引发山洪致放生池下面林场部的车辆等物冲入我养鱼池内,因此,我召贡温泉东泰生态园被山洪冲毁的损失要求通平寺补偿。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马**的供述和辩解:我因伙同林**、吴**、谢**、陈*、黎*传一起在海丰县海城镇莲花山吊贡村委会马鬃山兴建通平寺放生池,后因该放生池决堤,池水冲毁附近的林场加工厂房屋、作物、养鱼池等一事而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通平寺位于海城镇莲花山召贡村委会马鬃山上。2008年期间,原海丰**理事会解散,余*芳持原海丰县通平寺的开放证到另处择地建设妙莲寺,同时将原海丰县通平寺的开放证更名为海丰县妙莲寺。随后谢**邀我及林**、吴**、陈*、黎*传等人一起,商议在原址重建海丰县通平寺,商议后便开始筹款,后又一起到召贡村续租原海丰县通平寺的地皮,经该村全体干部及村民一致同意之后,我们6人便开始继续开放海丰县通平寺了,同时成立海丰**理事会,成员是林**、吴**、谢**、陈*、黎*传及我,由林**任理事长,吴**任副理事长,谢**、陈*、黎*传及我为成员,并分工由林**负总责,吴**负责基建工作,谢**负责寺院有关手续的办理,黎*传负责财务,陈*负责会计,我本人负责后勤。成立理事会以及分工之后,我们便开始筹建海丰县通平寺,经过一段时间的筹建,我们筹得了部分捐款,后于2009年期间请挖掘机为我们的通平寺平整土地,在这期间,吴**向所有理事提议将平整出来的土方运到寺右侧的峡谷中堆堤坝作为放生池供放生使用,所有理事听后,认为吴**的建议有道理,便决定由吴**去负责设放生池了,不久该放生池便建成并开始使用。至2012年6月22日上午11时多,通平寺的理事谢**打我电话,说寺里通知马上到莲**出所接受问话。我到后才知道因之前几天我县连续下暴雨,当天上午约8时,马鬃山通平寺的放生池决堤,放生池的水冲掉山脚下一木材加工厂以及作物、养鱼池,致木材加工厂内一名外省女民工被冲走到山脚下死亡,还有一名小男孩被水冲伤,林场木材加工厂房屋、作物和养鱼池被毁。海丰**理事会的成员是:林**、吴**、谢**、陈*、黎*传以及我共6人。刘**是因黎*传患病而去代理财务的,但刘**不参与通平寺的议事。通平寺每一项建设项目的投入都要经过理事会7人开会同意后才能建设。通平寺的蓄水池位于通平寺的右侧,是在二座小山头中间峡谷建起来的,供放龟、鱼等放生用的。蓄水池是2004年下半年开建的,刚建时是小规模,后每年都加高加固,都是经理事会同意的。蓄水池长约100多米,宽约40多米,深度约10多米。蓄水池用石头、土、沙包等建成的,没有用钢筋混凝土等。蓄水池没有经相关建设部门设计及办理报建手续,蓄水池的建设和加固也没有请专业人员设计及施工。我们是心存侥幸心理,以为不会发生这次不幸事情。这次经过我的丈夫李*标与受害者协商,我已赔偿受害者30万元,受害者己经同意谅解我,后果已经发生,赔偿是应该的,我请求政府给予从轻处理。

上述证据经法庭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无视国家法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财产损失共6497746元,其行为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马**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茹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476号
  •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女,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高中文化,海丰**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海丰县海城镇。因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2年7月9日被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在逃,2015年8月24日向海丰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被逮捕,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4日被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捷辉

  • 审判员王春林

  • 审判员刘如辉

  • 书记员陈浩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