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司、蓝**司、新**公司与被告瑞**司、第三人建发股份公司、建**公司、建**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司、蓝**司、新**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司、蓝**司、新**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既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又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雷**司、蓝**司、新辰方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雷**司、蓝**司、新辰方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无锡**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凌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无锡西站物流园区洛南大道8-623。
法定代表人吴**,雷**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蓝**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枫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无锡西站物流园区洛南大道8号1401室。
法定代表人徐**,蓝**司董事长。
原告无**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辰方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钱桥配套区溪南社区(溪南舜南路)。
法定代表人徐**,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晓宇(受该三原告公司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无**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Y区。
法定代表人陆**。
第三人厦门**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环岛东路1699号建发国际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发股份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建路777号933室。
法定代表人傅**,建发物资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建发(上**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620号1201室。
法定代表人赖衍达,建发上**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飞(受上述三名第三人共同特别授权委托),系建发股份公司职员。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志斌
人民陪审员冯建良
人民陪审员沈琦
书记员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