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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义诉被告海*、张*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义诉被告海*、张*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义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对被告海*、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州民一初字第04213号
  •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借贷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侯**,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

  • 委托代理人:宁国义,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海*,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回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

  • 被告:张*,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盱眙县人,住江苏省盱眙县。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史向前

  • 书记员康琛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