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义诉被告海*、张*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义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侯**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撤回对被告海*、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侯**,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代理人:宁国义,安徽松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回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张*,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盱眙县人,住江苏省盱眙县。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史向前
书记员康琛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