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无锡市**有限公司与南通荣大液压件铸造厂欠款纠纷一案,无锡**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新商初字第03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向如皋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6771.50元,执行费300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司**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日查封南通荣大液压件铸造厂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两年),于2015年8月26日查封南通荣大液压件铸造厂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暂时未能处理,申请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恒泰雅居1-905。
法定代表人孙**,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荣大液压件铸造厂,住所地如皋市白蒲镇文峰村3组。
负责人范**。
被执行人范**。
审判人员
执行长司荣华
执行员豆煦
执行员邵明振
书记员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