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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市**限公司与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0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标的额为762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1999)即民初字5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0)即执字第1434号
  •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务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

  • 法定代表人孙**,经理。

  • 被执行人李**。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春波

  • 人民陪审员殷梦鹃

  • 人民陪审员宋晨

  • 书记员张月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