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00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标的额为7625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1999)即民初字5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即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
法定代表人孙**,经理。
被执行人李**。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春波
人民陪审员殷梦鹃
人民陪审员宋晨
书记员张月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