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双阳**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全部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长春市双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道办事处奢岭村。
法定代表人代东生,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延青,吉林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晶,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李雪东,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红梅
人民陪审员孔祥纯
人民陪审员赵兴学
书记员王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