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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双阳**村民委员会与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双阳**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春市双阳**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全部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双民初字第842号
  •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长春市双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道办事处奢岭村。

  • 法定代表人代东生,该村委会主任。

  • 委托代理人杨延青,吉林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单晶,吉林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卢**,住长春市二道区。

  • 委托代理人李雪东,吉林吉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红梅

  • 人民陪审员孔祥纯

  • 人民陪审员赵兴学

  • 书记员王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