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阳江**源局与阳江**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阳江**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城法民一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阳江**有限公司应偿还7891732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房产、国土、车辆、市各银信及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坐落于阳江市土地四处的土地使用权均被本院另案查封。除此之外,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以上有执行回执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阳城法执字第20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阳城法执字第2059号
  •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阳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阳江市。

  • 法定代表人:关石,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冯学成,男,住阳江市。

  • 委托代理人:黄成献,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执行人:阳江**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江市。

  • 法定代理人:谭家崧,该公司经理。

  • 委托代理人:戴辉勇,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叶博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冯喜元

  • 审判员余从展

  • 审判员袁广峰

  • 书记员李如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