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金**责任公司与呼和浩**旗国土资源局、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土默特**拍卖中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约定四年内给付完所欠款项,并已履行1752.16062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六)项、25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终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认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金**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桥开发区昭乌达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内蒙古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旗镇110国道北。
法定代表人云国*,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察素旗镇敕勒川大街北党政大楼。
法定代表人云春生,职务旗长。
被执行人土默特**拍卖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察素旗镇党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云剑君,职务副主任。
审判人员
审判长姚忠杰
审判员郭丑红
审判员胡援设
书记员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