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与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以下简称黄河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公司(以下简称泗**投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黄河法律服务所分别由其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河法律服务所诉称:被告欠宿迁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公司)部分工程款。宿**公司因欠原告2015年上半年度法律顾问费80000元,于2015年6月12日,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宿**公司将其在被告处享有债权中的80000元转让给原告以抵偿欠款。原债权人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告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履行了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依法成立。由于被告未及时给付此款,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债权转让欠款8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投公司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泗**投公司系泗洪县楚天小区一标段8#楼-19#楼及21#楼土建安装工程发包方,宿**公司系该工程承包方,双方于2010年8月26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32032431.67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1、车库层顶板砼浇完付额合同总价的15%,2、每层(包括阁楼层)顶板砼浇完付额合同总价的5%,3、内外墙粉刷完成付合同总价的15%,4、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5、第二年付合同总价的10%,6、第三年付清余款。截至2014年7月1日,泗**投公司向宿**公司拨付总工程款的80%,余款尚未付清,宿**公司承建的楼房均有业主入住。

2015年6月12日,原告与宿**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宿**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债权中的80000元转让给原告,用以抵偿宿**公司欠付原告的2015年上半年法律顾问费80000元。2015年6月23日,就该债权转让事宜,宿**公司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被告寄送债权转让通知书,被告于2015年6月24日收到该邮件。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该款未果,双方因而成讼。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债权转让协议书、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邮政特快专递单寄件人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拨款明细表、泗洪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07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调查笔录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宿**公司将其对泗**投公司享有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原告,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依法向被告泗**投公司通知了转让事宜,故原告与宿**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原告举证,截至2014年7月1日,涉案工程均已有业主入住,被告泗**投公司尚未付清宿**公司工程款,且该工程款数额大于80000元,而被告泗**投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举证证明涉案工程不符合付款条件,故在本案中,应视为其支付原告80000元的付款条件已成就。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户名:宿迁**国库处,开户行:中国**城支行,账号:4680)。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洪商初字第00528号
  •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权转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中通名仕嘉园门面房80-007号(江山大道68-6号),执业证号210110117325。

  • 负责人张**,该所主任。

  • 被告泗洪县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泗洪县人民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法定代表人许*,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汤卫兵

  • 代理审判员陈孝峰

  • 人民陪审员马学好

  • 书记员陈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