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师。

被告杨某某。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2015年11月1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0日在本院产业集聚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李**,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12月23日,原告刘某某通过拍卖取得商丘华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银行”)持有的债权66334.4元,该债权对应的债务人为被告杨某某。2015年7月9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刘某某书写了保证书,保证其欠原告的债务于2015年8月15日之前还清。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334.4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欠原告的钱是事实,但被告所欠金额没有那么多。

争议焦点:原告起诉的借款数额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能否得到事实。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的《身份证》

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商丘华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某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借款本息的约定,以及被告的还款情况。3、《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协议》一份,《拍卖成交确认书》一份。证明原告通过合法拍卖程序受让华商银行的47笔债权。4、华商银行《债权转让登报公告》材料一份。证明原告受让的47笔债权中包括被告杨某某的5万元,并且截止2014年12月23日,被告欠华商银行的本息合计66334.4元,以及被告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履行向原告还款的义务。5、被告在2015年7月9日出具的《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对欠商**银行贷款以及该债权已经转让于原告的事实的认可,并且保证在2015年8月15日之前还清本息。

被告杨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3、4、5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有异议,认为被告之前还的利息原告没有入账。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2中,对被告已偿还的利息予以了载明,显示截止2014年12月23日被告尚欠利息16334.4元,此两份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称其先期偿还的利息未入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对被告的质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证据2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08年9月26日被告向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借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9.96‰”2014年12月23日原告在河南**限公司以178000元的价格拍得标的为:商丘华**有限公司持有的债权资产包二,共计47笔,本金余额4276031.14元。该笔资产包中包括被告杨某某的贷款50000元,截止至2014年12月23日被告杨某某所欠本金50000元、利息16334.4元。2015年7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承诺于2015年8月15日前还清债务。

本院查明

另查明: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现已更名为商丘华**有限公司;被告杨某某已支付原告利息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14年12月23日原告刘某某拍买到华商银行持有的债权资产包二,其中包括有被告杨某某的贷款50000元及利息16334.4元,共计66334.4元。被告杨某某对原告刘某某拥有该笔债权予以认可,双方形成债权转让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66334.4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杨某某已偿还原告刘某某2000元利息,应予扣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12月23日后的利息,因原告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得到此债权,原告得到此债权后仍应依据原借款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根据被告实际借款金额50000元,依据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应按照月息9.96‰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照借款本金50000元计付利息,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某某偿还原告刘某某欠款64334.4元,支付50000元本金的利息(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月利率9.96‰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730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共计1500元,由被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商梁民初字第05051号
  •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权转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某某。

  • 委托代理人周献坤、李昊隆,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军

  • 书记员李银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