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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与祝江水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诉被告祝江水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553号
  •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债权转让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伍*。

  • 委托代理人一柳晓丽,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二谢鹏程,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祝江水。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阮文胜

  • 书记员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