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伍*诉被告祝江水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伍*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减少当事人诉讼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伍*。
委托代理人一柳晓丽,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二谢鹏程,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祝江水。
审判人员
审判员阮文胜
书记员陈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