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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限公司与叶**、官超城、始兴县**限公司典当纠纷一审划拨存款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叶**、官超城、始兴县**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提取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建设银**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x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建设银**江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元。

三、提取解除对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建设银**华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x元的冻结。

四、划拨被执行人叶**在中国建设银**华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xxxxx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韶曲法执字第825号之二
  •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典当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 法定代表人:唐祁春,执行董事。

  • 被执行人:叶**,男,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

  • 被执行人:官超城,男,汉族,住韶关市始兴县隘子镇,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 被执行人:始兴县**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x。

  • 法定代表人:官超城,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丽芳

  • 书记员黄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