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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未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辩护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以来,被告人赵**利用担任济**行小微企业贷款中心客户经理、嘉*团队主管的职务便利,为完成工作任务提升业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在未对大部分借款人和保证人等进行贷前审查的前提下,明知部分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部分借款人非实际使用人、部分当事人信息不真实的情况存在,采取虚构贷款申请表信息、隐瞒不符合贷款条件真相等手段,根据借款人、使用人或者中间介绍人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资料,在部分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担保人未亲笔签字的情况下,违规向他人发放贷款累计75笔,造成济**行部分贷款逾期后无法回收。2014年4月11日,济**行发现赵**所发放的贷款存在冒用他人身份等非法手段的情形,造成该行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向济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济**行经核实,被告人赵**违规发放贷款数额为1597.5万元,部分贷款正常还款未逾期,截止到2014年12月15日,累计29笔贷款出现逾期,贷款余额376.9万元未偿还。

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赵**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1、户籍信息、劳动合同、关于赵**工作情况说明、济**行举报材料、济**行小微企业贷款操作流程、贷款明细表、贷款资料、银行流水账单、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作为济**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及相关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赵**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赵**的辩护人辩称:济**行作为发放贷款的单位存在管理漏洞,负有一定的责任;又以被告人赵**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系初犯,请求对被告人赵**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代*、程*、高*、刘*、胡**、杨*、黄*、杨*、魏*、王**、高*、刘*、谢*、杜*、郝*、郭*、孟*、孙*、刘*己、梁*、张**、张**、戚*、文*、洪*、王**、张**、张**、孔*、邹*、李*、李*、李*、马*、傅*、孙*、韩*、丁*、姜*、党*、高*、韩*、岑*、刘*、江*、姜*、孙*、路*、房*、陈*、邱*、王**、谭*、李*己、赵*、刘*丁、牟*、魏*乙、宋**、宋**、李*丁、刘*戊、汤*、李*戊、王**的证言,贷款资料,银行流水账单,在逃人员信息表,体检报告,劳动合同,济**行出具小微企业贷款中心工作职责及嘉祥团队人员名单,济**行微贷中心通知,关于赵**工作情况说明,济**行营业执照,济**行股东名册,关于济**行情况的说明,济**行举报材料,济**行出具的赵**问题贷款明细表,济**行小微企业贷款操作流程,济**行出具的无贷款证明,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作为济**行工作人员,负责贷款的贷前调查、审查、发放及贷后管理。被告人赵**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的辩护人以被告人赵**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赵**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任刑初字第163号
  •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赵**,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 辩护人王**,山东**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续新国

  • 审判员吴则合

  • 审判员钟锋

  • 书记员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