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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甲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定陶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刑诉(2014)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甲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由于被告人马*甲患有需到省级以上外地诊治,于同年9月12日中止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6日恢复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马*甲在担任定陶黄店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明知吕**、刘*、孟**、孟**、唐*、李*甲六人均不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向上述六人发放贷款6笔,金额共计人民币116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案发前,已偿还定**用联社黄店信用社款306758元,给该信用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58242元。案发后,唐*贷款30万元已结清。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马*甲到定陶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甲于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的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证明、户籍证明、借款资料复印件、取款证明、定陶县黄店信用社还款证明、定陶县黄店信用社损失证明,证人孟**、孟**、崔*、孟**、孟**、刘*、吕**、吕**、唐*、马*乙、李**、吴*、李**、徐*、李*丙证言,被告人马*甲供述,定**用联社提供材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甲作为黄店信用社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且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马*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马*甲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甲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定刑初字第179号
  •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定陶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马某甲,原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客户经理。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定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振桥

  • 审判员张毅

  • 人民陪审员田秋生

  • 书记员李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