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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郭**骗取贷款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县检公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郭**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牛春豹、被告人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铁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被告人杨**在担任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青信用社主任期间,于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间,明知郭*、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借用他人名义贷款,仍违反国家信贷管理规定,授意信贷员邢*(另案处理)等人在借款人及担保人未到场签字的情况下,向实际用款人郭*等人发放贷款,现已查实信息不符的贷款58笔,贷款数额506.5万元,贷款到期后至今未还。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欠息211.2万元。

二、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郭*于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间,冒用他人名义,

从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青信用社贷款28笔,贷款数额221.5万元。贷款用于个人经营,因经营不善,贷款至今无法偿还。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欠息金额98.9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了杨**责任贷款明细表、贷款确认书、辽宁

省农村信用联社文件、借款凭证及合同、刑事判决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人杨**、杨某某、宋*、孙*、邢*、刘某某、史某某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报告、被告人杨**、郭*供述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身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

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郭*以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构成骗取贷款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在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起的作用小,本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

被告人杨**在担任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青信用社主任期间,于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间,明知郭*及其妹妹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借用他人名义贷款,仍违反国家信贷管理规定,授意信贷员邢*(另案处理)等人在借款人及担保人未到场签字的情况下,向实际用款人郭*等人发放贷款,现已查实信息不符的贷款58笔,贷款数额506.5万元,贷款到期后至今未还。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欠息211.2万元。

二、骗取贷款罪

被告人郭*于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间,冒用他人名义,

从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青信用社贷款28笔,贷款数额221.5万元。贷款至今无法偿还。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欠息金额98.9万元。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杨**供述证实:其2007年1月至2014年4月任铁**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青信用社主任,其工作职责包括贷款业务审批。在其任信用社主任期间有郭*、宋某某等人借他人身份证贷款,贷款到期后至今没有还款。

2、被告人郭*供述证实:其2011年3月借用宋*某、孙*、宋*等150人身份证在大青信用社贷款,其中200万元是自己使用。贷款时信贷员和该信用社主任都知道其是借名贷款,没有进行审核。

3、证人杨**、杨*某、杨*乙证言证实:其均是杨**的妹妹,均曾借用他人身份证通过杨**在大青信用社贷款。办理贷款时,借身份证给其贷款的农户有的没到场签字,由其代签,杨**清楚。

4、证人宋*证言证实:其借亲属身份证在大青信用社贷款5笔,30万元。

5、证人宋*某证言证实:郭*、宋*是其朋友,2011年,其借他人身份证帮郭*、宋*在大青信用社借名贷款。有部分是本人到场签字。

6、证人高*证言证实:郭*是其朋友,2011年,其借四个人的身份证帮郭*用于借名贷款。

7、证人陈*证言证实:郭*是其朋友,2011年,其借七、八个人的身份证帮郭*用于借名贷款。

8、证人孙*证言证实:2011年,其借他人身份证帮郭*、宋某某用于在大青信用社借名贷款。

9、证人邢*、李**、史某某、赵某某等人证言证实:其均为大青信用社信贷员,其信用社主任杨**曾经拿一些身份证和贷款手续让其办理贷款,有的贷款人本人没在贷款手续上签字,部分贷款是郭*和宋*拿走。

10、证人朱某某、胡某某、石*等人证言证实:其和家人曾将身份证借给郭*、宋*某、宋*等人在大青信用社贷款。

11、证人孙某某、邢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证实:其或家人将身份证借给杨**、杨**在大青信用社贷款。

12、证人潘某某、叶*、李*甲等人证言证实:大青信用社借款凭证显示其在该社有贷款,其本人没有在该信用社贷过款。

13、证人崔某某、邓某某、祖某某证言证实:其曾到大青信用社贷款,被告知没有贷下来,不清楚为什么信用社借款凭证显示其有贷款。

14、杨**责任贷款明细表证实:经杨**审批贷款明细情况。

15、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青信用社借冒名贷款排查明细表及杨**审批借名贷款用于宋*、杨某某、樊某某、郭*、候某某、杨某某、张*、杨**等人使用到期无法偿还的情况说明证实:经杨**审批借名贷款及实际用款人的明细情况。

16、贷款确认书证实:实际用款人郭*等人确认其借名贷款情况。

17、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青信用社关于杨**介绍(经办)贷款调查情况说明证实:经杨**介绍(经办)贷款的实际用款人及贷款金额情况。

18、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杨**违法发放贷款、被告人郭*骗取贷款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

19、会计司法鉴定报告书证实:被告人杨**在2007年至2012年4月任职期间,信息不符的贷款58笔,贷款数额506.5万元,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欠息211.2万元。被告人郭*借用他人身份证贷款28笔,贷款数额221.5万元,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欠息金额98.9万元。

20、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青信用社单位性质。

21、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证明证实:被告人杨**2007年11月至2012年3月任该联社大青信用社主任。

22、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证实:信用社贷款规定及代理流程。

23、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郭*自然情况。

24、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郭*因犯合同诈骗罪2013年6月19日被铁岭**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刑期自2012年12月5日至2019年3月11日。

25、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铁岭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2013年12月22日9时接铁岭县农村信用联社报案称:铁岭县农村信用联**信用社主任杨*明明知郭*、宋*等人假借他人名义贷款,为其违法发放贷款;被告人郭*假借他人身份证贷款不归还。2014年9月6日将被告人杨*明在沈阳抓获,2014年12月2日在铁岭监狱将被告人郭*解回铁岭县公安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被告人郭*以欺骗手段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部分贷款系向关系人违法发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身为信用社主任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负有审核责任,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在违法发放贷款过程中起的作用小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维护金融秩序和安全,被告人杨**单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告人郭*单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款、第六十四条、二被告人共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郭**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2020年11月1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铁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青信用社贷款221.5万元,利息98.9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铁县刑初字第00095号
  •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杨**,男,1966年生,汉族,大专文化,铁**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2007年1月至2012年4月任铁**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青信用社主任。因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26日被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铁岭县看守所。

  • 辩护人牛春豹,辽宁**事务所律师。

  • 被告人郭*(曾用名郭*、二建),男,1973年生,满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6月19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铁岭**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服刑于铁**狱,因本案于2014年12月2日被铁岭县公安局解回,现羁押于铁岭县看守所。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雨生

  • 审判员蔡哲

  • 人民陪审员田长林

  • 书记员张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