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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0)二中刑初字第1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刘**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民法院于2012年8月28日作出(2011)高刑终字第53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刘**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提出对罪犯刘**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助理检察员龙**出庭履行职务。北**监狱指派监狱警察尹**、杨**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监狱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监狱根据刘**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减刑建议。

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本案法庭审理实体公正,程序合法,北京市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出示的证据真实有效,同意北京市监狱对罪犯刘**提出减刑的建议;鉴于刘**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应从严把握对其减刑幅度,建议酌情缩减刘**的减刑幅度一至二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4年8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另查明,罪犯刘**违法发放贷款7.08亿余元,截至案发前,造成经济损失3.6亿余元。刘**因犯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服刑期间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刘**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吕X、杨X的证言;(3)北京市监狱出具的罪犯刘**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北京市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北京市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6)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北京市监狱的减刑建议,本院酌情采纳。鉴于罪犯刘**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应从严掌握对其减刑,故对北京市监狱报请的对罪犯刘**的减刑幅度予以酌减。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3月8日起至2021年5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一中刑减字第2403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男,50岁(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现在北**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玉红

  • 代理审判员黄晓丰

  • 人民陪审员洪晓达

  • 书记员张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