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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至2011年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任法库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包家屯信用社信贷员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假名、冒名贷款总计128笔,总金额215.3万元。以上贷款至今未能收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贷款诈骗明细表、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借款凭证(个人)、法库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贷款明细表、欠条、贷款照片,证人赵某某、王*、李**、刘某某、柴某某、罗某某、史某某等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国家贷款发放相关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法刑初字第98号
  •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刘某某,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玮

  • 代理审判员孙凯

  • 人民陪审员岳光民

  • 书记员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