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广西壮族**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柳市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3月3日起至2025年3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2月1日交付执行。2012年2月17日入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女子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3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获奖励分85.1分,确有悔改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建议本院对罪犯朱**予以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计分考核累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朱**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朱**减去有期徒刑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3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罪犯朱**,现在广西**女子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秋娟
审判员农克新
审判员张黎
书记员于晓欣